东师校发字〔2021〕6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招生工作管理,完善招生工作“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制度,规范招生工作议事、决策程序,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研究生招生事项决策,实行席位制结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分管招生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发展规划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和监察处主要负责人组成。秘书由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和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三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审定学校招生规模及招生章程。
(二)审定招生考试工作办法(含推荐免试)。
(三)审定招生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四)其他需要提交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组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组长主持。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秘书、有关处室工作汇报人可以列席会议。会议应提前确定议题,确因工作需要,经组长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五条 出席会议的小组成员人数须达到或超过小组全体成员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出席会议的小组成员有表决权,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小组成员的1/2为通过。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因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且未达到会议召开条件的,经组长同意,可以其他方式征求意见。
第六条 会议议题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七条 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北师范大学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