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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关于本科教学听课制度的规定

东师校发字〔2025〕103 号

第一条 为掌握教学一线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听课人员

听课人员包括校院两级管理人员及专任教师。校级听课人员包括学校党政领导,学校教务委员会委员,本科教学督学组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院级听课人员包括学院(部)党政领导、学院(部)教务委员会委员、专业负责人、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辅导员等管理干部及专任教师。

第三条 听课范围

1.校级党政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及管理干部在全校本科课程中选听;

2.学院(部)党政领导及管理干部原则上在本学院(部)开设的本科课程中选听;

3.领导听课时,要兼顾到老、中、青等各个不同层次的任课教师;学院(部)党政领导每学年听课范围尽可能覆盖本学院(部)课程;学院(部)政工管理干部每学年听课范围尽可能覆盖所分管年段学生修读的相关课程。

第四条 听课数量

1.主管教学的学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8 学时,其他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4 学时;

2.学校及学院(部)教务委员会委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10 学时;

3.督学听课每学期不少于 30 学时;

4.教务处领导班子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10 学时,人事处、学生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人及教务处其他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6 学时;机关其他部(处)领导和干部可根据工作情况选择听课;

5.学院(部)行政负责人、主管教学的院(部)长、系(专业)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10 学时,学院(部)其他党政领导、辅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6 学时;

6.专任教师一般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2 学时。

7.具有多重身份的听课人员按照其听课次数要求最高的身份进行听课。

第五条 听课内容

1.学校各层面听课人员的听课内容主要包括:

(1)学风方面,主要包括学生到课情况、课堂纪律、学习状态等。

(2)教风方面,主要包括教师的教学状态、精神风貌、课堂秩序维持、师

生互动与课堂气氛等。

(3)其他方面,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环境卫生、水电保障等。

2.不同层面听课人员的听课内容各有所侧重:

(1)学校层面听课人员应侧重了解全校教师的教学状况、学生的学习情况、教学风气、教室和实验室的管理等方面;

(2)学校教务委员会委员、教学督导人员主要检查课堂纪律、教学态度、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能力等;

(3)学院(部)层面听课人员主要侧重了解本学院教师的教学状况、学生的学习情况、教室和实验室的环境等,重点帮扶学院青年教师、教学效果一般的教师。

第六条 听课安排

听课人员根据教务处或学院(部)提供的课表确定听课时间、地点及课程,原则上无需提前通知被听课教师,听课期间不做与听课无关的事情。听课人员每次听课至少完整听一节课(45 分钟)。

第七条 听课记录

听课人员应认真听课,客观填写《东北师范大学听课记录表》。校级听课人员的听课由教务处管理、存档;院级听课人员的听课由学院(部)管理、存档

第八条 听课结果的处理

1.听课人员听课结束后,对听课过程中发现的涉及教师教学的问题,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将听课意见或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也可在课后向有关学院(部)或教务处反映,由学院(部)或教务处将听课意见反馈给任课教师;对涉及教学设施、教学环境、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教学单位沟通。

2.党政管理干部的听评课结果将作为对任课教师业务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听课的监督

教务处在每学期结束后将党政管理干部和教师的听课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将结果不定期公布;党政管理干部的听课情况列入干部个人年度考核的指标

第十条 各学院(部)应积极研究制定提高教学质量的相应措施,根据本学院(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的听课制度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展教师相互观摩听课,进一步加强优良教风、学风建设。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

2025 年 6 月 6 日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25-06-0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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