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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教室使用管理办法

东师校发字〔2025〕108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室是学校的基本教学资源,是师生进行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为确保正常教学秩序,有效利用教室资源,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室不包括运动场地、实验室、专业机房以及琴房、画室等专业教室。

第三条 学校教室用于日常课堂教学、学生自习和其他教学活动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教室。

第二章 教室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是教室的管理部门。学校教务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各类教室的统一调配和使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教室产权、产籍管理,检查教室使用情况;后勤保障部负责教室改造、维修及养护;财务处负责教室改造、维修、养护的经费落实和财务管理。

第五条 学校教室须严格依照学校规章制度进行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教室房屋格局和使用性质。

第六条 学校教室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改变教室格局和使用性质,须经教室使用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及备案。教室改造和装修工程的项目资金来源须经财务处审核确认。教室改造和装修工程须在后勤保障部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七条 学校公共教室由后勤保障部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教室环境的日常巡查及卫生清洁,并按规定的时间开放教室。 日常巡查内容包括教室桌椅、黑板、讲台、门窗、照明等教学设施的完好情况以及粉笔、板擦等教学用具的损耗情况。管理人员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联系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报修或补充。

第八条 每学期结束前,学校教务管理部门要对所管教室的教学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联合相关管理部门在下学期开学前完成教室的维修、教学设备的检修维护以及有关备品的更换。

第三章 教室使用

第九条 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根据培养方案的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对全校所有教室进行统一调配,并严格按照调配的教室和时间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条 学校教室教学安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使用时间和使用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变更的,须到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教室开放时间为上午 7:30 至晚上 9:30。星期六、星期日和节假日照常开放。

第十二条 学校教室仅供校内单位和师生使用,不得出租外借。

第十三条 在保证教学活动的前提下,校内单位可以借用教室开展学术交流、会议、培训、考试等非营利性活动,不得借用教室开展影响教学环境与教学秩序的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教室借用统一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负责。借用时间在一周以下者,借用单位须提前 3 天向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时间在一周以上者,借用单位须于前一学期排课前向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提出借用申请。

第十五条 借用教室应按照登记备案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参与人员等事项开展活动,不得假借名义开展未经审批的活动。不得擅自将教室供给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六条 已借用教室,如遇学校统一安排活动,以学校活动为主,必要时暂停借用。

第十七条 学校师生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使用学校教室,服从教室管理人员的管理, 自觉维护教室的教学设施以及文明环境。不得擅自挪动教室内的教学设施,如确需挪动,使用完毕后须立即还原,以保证后续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对损坏教室设施者,除按有关规章赔偿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

2025 年 6 月 6 日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25-06-0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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