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校发字〔2025〕107 号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 (教高〔2019〕6号)、《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 号)要求,坚持“ 以本为本 ”,推进“ 四个回归 ”,切实落实教授全员为本科生授课,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确保教授全员为本科生授课,充分发挥教授在立德树人中的典型示范作用,引导广大教师潜心教书育人。
第二条 教授每年度为本科生授课的最低学时为 32 学时。各学院(部)须根据本单位本科教学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学校标准的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最低学时。
第三条 未达到学院(部)所规定的为本科生授课最低学时标准的教授,该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不高于基本合格档次。
第四条 对于全体教授(不含副教授)达到学校规定授课最低学时标准的学院(部),学校将根据学院(部)教授承担的大类平台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学时占所在单位该类课程总学时的比例纳入学院(部)本科教学综合改革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对其当年为本科生授课的最低学时不做要求:
(一) 对初次就业的教职工 ,来校工作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
(二)对非初次就业的教职工,当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与到校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
(三)病假、事假、待聘等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第六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其现所属单位根据实际课程安排情况确定其学时要求:
(一)对非初次就业的教职工,当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与到校工作时间合并计算,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
(二)女性教职工按规定休产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三)援派挂职、借调、驻外工作的教职工且工作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四)学校派出学习培训、进修访学、执行任务的教职工且工作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第七条 在学校行政部门兼职的教授或经学校认定的特殊岗位教授,每年度为本科生授课的最低学时为 16 学时。
第八条 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学时以本科教学服务系统中的排课数据为准。
第九条 连续两年未达到学院(部)所规定的为本科生授课最低学时标准的教授,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十条 除特殊标注外,本实施意见同样适用于副教授。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 2025 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原《东北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教授为本科生授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东师校发字〔2021〕 92 号)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
2025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