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校发字[2005]24号
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学校自身建设的实际需要,促进学校质量、规模、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对我校本科专业的建设和管理,增强专业办学特色,提高专业办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业建设的原则
1.主动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立足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整合与调整,以形成多学科结合,结构布局合理,适应性较强的学科专业体系。
2.各学院要把专业建设与学校的总体办学指导思想结合起来,根据学科专业特点,提出不同的建设目标、措施。传统老专业要加强改造与提升,新办专业要进行规范化建设;对基础条件较好、社会适应面广、有特色的专业,要进行重点建设和扶植。
3.专业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长抓不懈。各专业应围绕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和实施,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规格,优化课程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专业建设的目标
根据我校发展规划,近五年内继续完善文、理、工、教育、财经、政法、艺术、体育、管理等多学科的专业体系,形成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工程技术学科相结合的专业格局,一些专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1.学校本科专业的数量控制在60个以内,每个专业每年级的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60人;传统的师范专业招生数量可适当扩大,社会需求量大的少数师范专业招生人数不超过150人。学校每年级的学生数量控制在3500人以内。
2.优先发展新兴、边缘和交叉学科,在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新材料科学等高新技术领域以及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应用领域设置本科专业。积极探索建立交叉学科专业,整合不同学科专业的教学内容,构建新学科专业体系。
目前我校工程学科专业薄弱,要创造条件加强对电子、化工、计算机、生物技术、材料工程、环境工程等等专业的建设。
3.按大类整合改造传统专业,拓宽专业口径,灵活专业方向。各院系应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按专业培养目标,调整课程设置,通过课程的组合,形成主修方向。
对于发展后劲足、办学特色鲜明、招生及就业形势好的专业重点支持,对于一些学科设置陈旧,社会需求不大,就业率低下的专业减少招生数量或停止招生。
4.努力建设一定数量的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一流的师资和设备,在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方面起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在国内领先的专业。
5.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要使一些专业在师资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条件等方面有较大改观。
第三条 新办专业的申报
1.新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1)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的人才需求,招生规模一般不低于每年30人(个别特殊专业可特殊考虑);
(2)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课程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3)应以相关专业作为依托,具备完成该专业课程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办学经费、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者,也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条件。
2.申请设置程序
增设新专业要根据教育部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由学院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申请,由学校审定,报教育部批准或备案。
学校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专业审批。各学院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于每年9月1日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人才需求论证报告、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基本条件和其他情况。
(2)申请表,按照学校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3)拟增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
(4)拟增设专业的任课教师一览表(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所毕业的学校及专业、拟授课程名称);
(5)拟增设专业的办学条件(专业办学经费、教室、专业实验室及实验开出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的准备情况报告;
(6)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学校于每年9月30日前召开会议,对学院提出的专业设置进行审议,审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条 专业建设与管理
经教育部批准的专业可制定招生计划,按计划招生。
1.对于已招生的专业,学校将加强建设,具体建设措施如下:
(1)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对于新建专业,教师编制数量可适当增加;优先引入新办专业的教师;对于转入新办专业的教师,学校划拨专项经费,鼓励其到国内其他高校进行专业进修。
(2)加强实验室和图书资料建设。对实验室设备、图书资料的不足部分,从学校的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充。
(3)利用学校的专项基金,加强新专业的课程建设,利用学校教学改革课题立项,支持新专业发展研究,利用学校教材建设基金,加强课程内容建设与教材建设。
2.学校对本科专业要定期进行评估,原则上每5年对各专业评估一次。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1)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的制定情况。
(2)专业培养目标与人才规划的制定情况,生源与人才需求情况。
(3)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4)教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5)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情况。
(6)实践教学的建设情况
(7)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情况。
评估的方式有自评、互评、学校综合评估与验收、对毕业生跟踪调查等。学校对新办专业建设的评估验收将分阶段进行。通过评估验收,对确实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效益好、培养质量高的专业,在招生、办学条件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某些不具备办学条件、办学质量难以保证的专业,则限期整改。对虽具备办学条件但非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专业,则减少招生数量或停止招生。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
200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