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教育教学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推动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东北师范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务委员会是学校设立的专家组织,负责对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决策、审议、监督、评估、指导和咨询,依本章程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 东北师范大学教务委员会设学校教务委员会和学院(部)教务委员会。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学校教务委员会组成实行席位制,由职务席位、学院(部)席位、校长直聘席位构成。职务席位委员由分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的校领导、教务处处长、研究生院院长、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主任、督学组组长担任,依其职务变化自然更替;学院席位委员由各学院(部)教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校长直聘委员由校长根据教学工作需要从校内教师中提名产生。
学校教务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35人左右的单数。设主任委员,由分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的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由教务处处长、研究生院院长担任。
学校教务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组织校教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处理教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全面负责教务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设副秘书长2人,一般由教务处副处长和研究生院副院长担任。
第五条 学院(部)教务委员会组成实行席位制,席位构成由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院(部)所设教学单位及学科专业设置情况提出,经学院(部)内公示后,报学校教务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学院(部)教务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人选,经全体教师或教师代表选举产生。原则上,教育部、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是其所在学院(部)教务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各学院(部)教务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7至15人的单数。学院(部)教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主任委员由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学院(部)教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一般由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和公共课教学(或实验教学)的副院(部)长担任。
各学院(部)教务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至2人,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 学院(部)教务委员会执行学校教务委员会的决议,在校教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校教务委员会可以代替行使学院(部)教务委员会的职权,并有权否决其各项决定。
第七条 教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专门委员会或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其成员不限于委员会委员,并参照本章程制定组织规程,报校教务委员会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和专项小组向校教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依各自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八条 教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应为我校在岗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专任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校教务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政治立场坚定,掌握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熟悉并从事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
3.教风端正,教学能力强,学术造诣高,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大局出发全面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4.关注学校教学改革发展并愿意承担教务委员会工作;
5.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教务委员会委员职责;
6.原则上在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教务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各级教务委员会委员组成要充分体现学科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合理性,经校教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学院(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少量非本学院(部)或校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学院(部)教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学校教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学院(部)教务委员会委员由校教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各级教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 教务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教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经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校教务委员会委员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学院(部)教务委员会委员报请校教务委员会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
1.本人申请辞职的;
2.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工作调离、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严重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6.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各级教务委员会若有委员退出,可增补委员。经校教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批准后,各级教务委员会按照委员的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及学科专业分布进行推荐。批准及聘任程序按照本章程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教务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教务委员会会议,行使审议权和表决权。
2.知晓学校与教学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依照规定查阅相关资料;
3.就学校教学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4.对学校教学事务及教务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监督;
5.委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教务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学术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坚持公正独立的学术判断;
2.遵守学校和学院(部)教务委员会章程,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教务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务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委员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六条 学校教务委员会、学院(部)教务委员会分别履行对学校、学院(部)的教学建设、改革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议、指导和咨询的职能。
第十七条 了解国家的教育政策和国内外高等教育的改革动态与发展趋势,全面了解学校的教学工作状况,对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指导教学工作,确保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十八条 研讨教学工作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措施,指导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研讨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不断完善人才培养的规格标准,指导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原则意见的拟订,审定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条 对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提出意见与建议,指导制订专业建设检查评估标准,对专业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或学院(部)总体发展规划,对师资队伍的建设、教学管理队伍的建设、青年教师的培养提出意见与建议,对教学职称系列设岗和评聘办法提出建议,审议对重大、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指导制订各类课程建设的标准,检查、评估课程教学质量,审核核心通识课、学科基础课等重要课程的教学大纲。
第二十三条 对教材建设的规划与实施进行审议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制定各类教学奖的评选标准和办法,评审各类校内教学奖,推荐省级、国家级教学奖。
第二十五条 对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提供咨询,审议各种教学改革方案;对教学改革与研究课题指南和立项申请进行审议,并负责对教研成果进行验收评价;审核校级、省部级和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的申请立项报告,并参与相应的教改方案论证,听取重要项目的验收汇报。
第二十六条 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对完善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重大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讨论、审核。
第二十七条 指导拟订教学评估方案,参与校内教学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接受学校或学院(部)委托的其他教学指导工作,对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和参与决策。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教务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商定,专题研究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条 教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通过投票表决决定(根据决定事项的性质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也可采用记名投票)。必要时,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通讯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教务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重大问题的决策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且经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从会议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1.按学校相关规定,须回避的委员;
2.在境外进行交流3个月以上,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三十二条 教务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 教务委员会经投票表决做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征得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学校教务委员会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三十四条 教务委员会主任和校长有对委员会决议提请复议的权力。
第三十五条 教务委员会会议设一定数量的旁听席位,必要时邀请教师、学生代表列席会议。不担任教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教务委员会会议,就相关议题说明情况并回答委员提问。
第三十六条 教务委员会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度对教务委员会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学院(部)是指学校批准设立教务委员会的相关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教务委员会章程》(东师校发字〔2013〕76号)同时废止。
东北师范大学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