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校发字[2007]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的教学工作的实时监督,不断提高学校本科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学校设立本科教学督学组(以下简称督学组),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督学组是我校教学管理的监控组织。全校各个学院应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尊重他们的劳动,对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并及时改进工作。
第三条 督学的任务:深入教育教学实践的各个环节,对学院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研究我校教育教学中的有关问题,改进教育教学工作,为学校教务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督学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工作秘书1人。成员原则上每个学院安排1人。人选一般由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有大局意识的全面考虑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专家担任,原则上由退休教师组成。
第五条 督学候选人由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推荐,组长由教务处推荐,经学校教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校聘任。
第六条 督学为学院教务委员会成员,督学组组长为学校教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督学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 督学如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有不公正行为,或由于本人身体原因无法履行督学职责,经学校教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终止聘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督学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文件及学校关于教学管理方面的文件,认真学习有关教育督导的理论,熟悉和掌握有关督导的业务知识;参加学校重要的教学工作会议。
第十条 督学组在学期开学初要制定本学期的工作计划及工作重点。
第十一条 督学主要负责督查本学院的本科教学工作,也可督查其他学院的教学工作。督学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每周听课不少于两节并填写听课记录;通过了解备课、上课、实验、实习(见习)、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实施情况及教研活动,及时帮助任课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参与学校开展的教学常规检查及学院的自查工作。督学组也可集体视察每个学院的本科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督学对于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直接与老师交谈、交流,研讨磋商;也可直接和学院有关领导进行沟通交流,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 督学组组长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对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印发会议纪要。同时督学组组长要建立督学组与学校教务委员会的联系。
第四章 权益和待遇
第十四条 督学可选听任何教师讲授的课程,对任何违反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教师和学生可进行询问了解,实施督导;也可到学校各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五条 依照规定获得学校督学职务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委员会。
东北师范大学
200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