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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夏季学期管理办法

东师校发字〔2025〕10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人才培养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时间和空间利用率,加强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化学习,加强和规范夏季学期的实施与管理,保证办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夏季学期。夏季学期时长一般 2-4周,列入教学计划安排。各教学单位根据课程教学实际需要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专项工作要求,在夏季学期安排课程教学、实践教学、境内外交流访学、国际暑期学校等。

第二章 教学安排

第三条 夏季学期教学安排主要包括:

(一)课堂教学。包括优质通识教育课程、专业教育课程、研究生先修课程、前沿讲座,开设微专业课程等。吸引国内外一流学术群体、团队、大师参与夏季学期,结合学科优势特色设计课程体系,注重学科交叉、体现学术前沿,探索探讨式、探究式、项目式等教学方法,提升学生创新意识和发现解决问题能力。

(二)实践教学。包括科研训练、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项目式课程。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基础学科发展前沿,引导学生开展课题研究或实践活动,强化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培养。

(三)境内外交流访学。包括学生修读夏季学期课程、暑假出国(境)留学短期项目、志愿者实习等各类项目,丰富学生学习体验,拓宽学生视野。

(四)国际暑期学校。依托教育部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 2.0,定期举办基础学科拔尖学生“成长伙伴 ”国际暑期学校。助力构建高质量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培养体系。

第三章 教学规范

第四条 (一)夏季学期本科生修读课程总学分原则上不超过 4 学分,每门课程学分一般不高于 2 学分,每门课程的学时一般不超过 36 学时(实习实践课程除外)。夏季学期较短,课堂教学相对集中,为保证学习质量,建议学生选课以 1-2 门为宜。

(二)夏季学期研究生(单考生)修读课程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 12 学分,研究生(公费师范生教育硕士)修读课程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8 学分。

第五条 各开课单位每年 4 月底前上报本科生夏季学期教学计划,6 月底前上报研究生夏季学期教学计划,包括课程介绍、师资情况、上课时间、授课安排、授课对象等。夏季学期结束 1 个月内向学校提交总结材料,梳理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典型经验等。

第六条 每年 5 月开始组织在籍本科生选课和办理相应手续;研究生课程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注课。

第七条 夏季学期课程教学必须符合相应类别课程的教学规范和教学要求,具体参照《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规范》执行。夏季学期课程同样纳入教学质量评价范围,各单位应加强质量监控,具体参照《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实施办法》执行。承担夏季学期教学任务的教师按规定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八条 夏季学期课程不单独设置考试周,课程考核由各开课单位自主安排进行,对考核材料做好归档管理。课程考核、成绩评定、考核材料存档具体参照《东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夏季学期课程不设置补(缓)考、免修。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九条 各开课单位应做好参加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后勤保障部、图书馆、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协同建立多维保障体系。各开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教学空间动态管理机制,配置专人专班保障教室、实验室等场地安全有序运转,确保持续性教学服务供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夏季学期的课程开课质量,对承担教学任务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共同负责解释。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25-06-0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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