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校发字〔2025〕10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厚基础、强融通、重创新、严要求 ”的培养思路,保证和促进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响应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满足学生自主学习与个性化发展的需要,我校在本科教育阶段全面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为保证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习状况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取得学校规定的毕业学分要求即可毕业。为此,学校规定以 4 年为标准本科学制,并以此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但学生的实际修业年限,可根据其获得学分的不同情况在 3 至 6 年内浮动。无论提前或延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时均填写标准学制年限。6 年期满,仍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者,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条 在学分制下,学生可以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自身的学习情况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可以自主选择授课教师, 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所有学生均可以修读辅修专业(学位)课程。
第四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三学期制,即“两长一短 ”三个学期。长学期一般17-19 周,考试 2 周;短学期一般为 3-4 周。
第二章 课程结构与学分分布
第五条 根据《东北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导意见》 ,各学院(部)结合各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出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并报学校教务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学校本科课程体系由通识教育课程、专业教育课程和发展方向课程构成。
第七条 除少数特殊专业及国家级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基地相关专业外,各专业的毕业学分要求设定在 140-150 学分之间。
第三章 学分管理
第八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
学习质量的指标。学分数和学分绩点是学生能否取得毕业资格和获得学位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 学分一般以一学期(长学期)为单位计算。理论课每周上课 1 学时为 1 学分;体育课、习题课、实验课、上机等实践性课程,每周上课 2 学时为1 学分。集中进行的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性课程,原则上每周为 1学分;分散进行的,若每周一天,则全学期(指长学期)为 3 学分。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 0.5。
第十条 为鼓励学生创新和从事研究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促使学生尽早介入科研活动,学校特设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学生参与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学术交流获得成果、发表论文著作、科技发明等,可以申请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具体参照《东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为了综合反映学生学习的“质 ”和 “量 ”,除学校规定的新型教改课程以外的所有课程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制分为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两种。
1.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考核成绩-60) ÷10+1} ×课程难度系数
课程难度系数反映课程学习的难易程度,难度系数由开课单位确定,分为1 和 1.2。
2.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学生修读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第十二条 学生的课程成绩达到或超过及格(60 分),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学分绩点。相同课程编码视为同一课程,学分不累加计算。
第十三条 课程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评分。对应关系如下:
五级制与百分制。优,95 分; 良,85 分; 中,75 分;及格,65;不及格,55 分。
二级制与百分制。合格,85 分;不合格,55 分。
第四章 开课与选课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保证每学期课程按时开出。人
才培养方案中的每门课程应保证每学年至少开设一轮,并根据需要努力创造条件开设平行课堂(由几位教师开设同一门课程),供学生选择。
第十五条 各开课单位应在每个学期第 15 周前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开设的课程的名称、学时、学分、任课教师等。各学院(部)应面向学生开展多途径宣传,帮助学生提前了解课程开设的层次、内容、基本要求和授课教师的教学特点等情况,并及时回答学生所要了解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本科生所有课程应按照《东北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注册学习。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应结合自己的学习情况,在各学院(部)指导下,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各开课单位提供的课程表进行选课。原则上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不宜超过 38 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跨专业、跨学院自主选修课程;在同一门课程有两位以上教师授课的情况下,学生可以自主选择授课教师。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部)课堂面向全校学生开放。学校根据各开课单位接收外学院学生注册选课人数、按照一定的标准向该学院补贴课时费,补贴的课时费由各学院(部) 自主支配,具体参照《东北师范大学跨学院课程课时酬金补贴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除因专业特点需要小班教学的课程外,凡不足 20 人的专业课、不足 40 人的非专业课程,原则上不能开课;每个课堂原则上最多不得超过 150人。学生选定的课程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设,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另选开设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选定课程之后,一般不得任意改选其他课程。已开课三分之一的课程视为学生已占用课程资源,原则上不允许退选。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选课之后,应按时听课、完成作业,方准参加该课程考核。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三分之一者,则取消该课程期末考核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课程考试(查)通过的成绩都应记入学生学习成绩单,学生成绩档案的课程成绩只记载及格课程的最高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凡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者,必须出具三甲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批准,并由学院(部)通知到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未按规定的
程序、时间办理缓考手续者,以缺考论处。
第二十六条 缓考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一般不设置缓考。
第六章 免修与重修
第二十七条 对于学习成绩优秀,并具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业规划,向开课学院提交课程免修申请。由开课学院判定课程是否具备免修条件,经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后,符合免修申请条件的学生由开课学院统一安排免修考试。考试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免修考试成绩达到 75 分(含 75 分)以上者,准予免修该门课程,给予学分,并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二十九条 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国防与国家安全教育课程、体育与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劳动教育课程、实验课及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
第三十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除体育、外语、实习实践类等特殊课程外,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考试。补考不通过的学生必须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或另选其他课程;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但自认为成绩不理想者,允许重修。重修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次数不限。
第三十一条 重修课程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重新选择课程。
第七章 专业分流与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按大类招生的非定向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招生大类内进行专业分流,具体参照《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专业分流后学生已修读课程成绩及学分不随人才培养方案变化而发生改变,课程性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除艺术类、体育类、中外合作办学类等特殊招生专业,学校允许学生在一定比例内转专业。具体参照《东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转专业后学生已修读课程成绩及学分不随人才培养方案变化而发生改变,课程性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进行专业分流与转专业等专业调整后,可自愿申请将已修读课程认定为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课程或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认定原则遵循课程相同或相近原则,由拟认定课程所属开课单位进行审核审批,该类课程认定只进行登记备案,备案结果用于毕业审核,不更改课程成绩及学分。
第八章 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
第三十五条 为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逐步推行主辅修必修制度,支持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学校要求辅修专业的课程学分不低于 25 学分,辅修学位的课程学分不低于 40 学分。具体参照《东北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导意见》执行。
第九章 学费收取
第三十六条 本科学费由基础学费和选课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具体参照《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章 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东北师范大学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达到毕业要求,平均学分绩点 2.0 以上,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东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东师校发字〔2004〕38 号) 自行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
2025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