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校发字[2011]68号
为了切实提高实习经费的使用效益,加强实习经费的支出管理,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学校实习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实习经费来源及用途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将实习分为课程实习、毕业实习及特殊专业的专业实习。课程实习指具体课程中需要进行实习的环节;特殊专业的专业实习指生命科学学院、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的野外实习、历史文化学院的专业考察、美术学院的艺术考察、传媒科学学院的联合创作等。毕业实习指师范专业的教育实习和非师范专业的毕业实习。
本办法所指实习经费分学院掌握和教务处集中掌握两部分。学院掌握部分是学校根据当年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课程计划、实习生数量、实习时间、实习性质等情况,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划拨到学院的经费,该经费用于毕业实习及特殊专业的专业实习,课程实习费用由各学院从本单位教学实验费中支出,支出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教务处集中掌握部分是学校划拨给教务处用于全校实习工作集中使用的经费。
二、实习经费使用原则
实习经费的使用应坚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各单位应指派主管实习工作的领导负责管理实习经费。
三、实习经费使用范围及支出标准
(一)各学院掌握的实习费支出范围及标准:
1.教育实习经费支出范围为学生实习期间的住宿费、学生交通费、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控制标准为:
①学生住宿费:长春市外每天控制标准为15元,实习结束后由学院或实习小组凭发票到教务处进行审核、到财务处办理报销;长春市内(含近郊)不报销住宿费。
②学生交通费:教育见习每生20元、教育实习每生150元,该经费拔至学院,由学院统一掌握使用,不得平均分配。在长春市内见习、实习的(含近郊),按实际需要包干发放(由各学院审核包干经费的数量,近距离不需乘车的不发放);在长春市外实习的,从长春到实习地的长途公共汽车票(火车票)凭票实报,不报销其他交通费用。
③校外实习指导教师指导费:每生300元,包干发放。
2.非师范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经费支出范围为学生实习期间的住宿费、学生交通费、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我校指导教师的差旅费等。该经费拨至学院,由学院统一掌握使用。各单项控制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实习具体情况确定。学生长春市内实习的交通费、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可参照教育实习经费支出形式发放,长春市外实习的长途汽车(火车)费、住宿费等凭票在学院规定标准内报销。包干发放单需有学生的亲笔签名。教师差旅费实报。
3.特殊专业的专业实习经费支出范围为学生实习期间的住宿费、学生交通费、实习材料费、景点门票费、教师差旅费。控制标准为:
①学生住宿费、学生交通费由各学院根据实习的具体情况及实习经费数量情况确定。报销时在确定标准内实报。
②实习材料费、景点门票费、教师差旅费实报。
各学院自定的标准需报教务处审核、财务处备案。
(二)教务处集中掌握实习经费的支出范围及标准:
支出范围为教育实习指导教师差旅费、实习基地教师培训费、实习教材费、与实践教学密切相关的学生竞赛费(含导师及学生的差旅、竞赛材料、讲课费等。)、实习基地建设费(含差旅、制作牌匾、实习用品等)等。控制标准为:
①教育实习指导教师差旅费:长春市外指导实习的教师的长途交通费实报,每天补助120元,包干发放,不再报销其他费用;长春市内指导实习的教师每天补助40元,包干发放,不再报销其他费用。
②实习基地教师培训费:培训教师差旅费实报,讲课费每半天500元。
③实习教材费:逐年建设,每年需求的部分实报。
④与实践教学密切相关的学生竞赛费实报。
⑤实习基地建设费实报。
四、有关规定
1.个别分散实习学生的实习费用报销标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2.学校拨到各学院的实习经费必须保证该学院本科生实习任务的顺利完成,各学院要根据实习经费数量情况合理安排实习地点和实习方式。
3.学校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实习为名向学生收取费用或变向收取费用。
4.实习经费如有结余,学校收回,纳入下一年实习经费重新分配。
5.实习期间,因责任、安全等事故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一律由肇事者自理,学校不予承担。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
201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