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加强对我校课程考核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深化课程考核改革,严肃考风考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核。
第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未在规定时间内选课或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课程考核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部)两级组织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监督,学院(部)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具体安排和实施。
第五条 各学院(部)成立由院(部)长、书记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部)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副组长的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员一般由教务秘书、辅导员、教务委员会委员组成。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部)所开设的各类课程(含通识教育课)的考核工作,具体职责为:组织和审核试卷的命题、印刷及保管,安排监考工作人员,组织考场巡视,组织评阅试卷等。
第六条 建立校、院(部)两级考风考纪管理制度。教务处负责监督、检查学院(部)各项考务工作落实情况,学院(部)负责监考、巡考等各项具体考务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方式,具体考核方式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并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两周告知学生。考试是指具有量化评分标准,并在规定时间、地点完成的考核,主要形式包括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机试等;考查是指具有定性评价标准的考核,主要形式包括调研报告、课程论文、实验报告、实习报告等。
第八条 学院(部)应根据课程特点及教学目标,科学选择考核方式,鼓励采用过程性、增值性、结果性有机结合的考核方式。
第九条 同一门课程开设多个平行课堂的,须统一考核方式、考核时间、试卷命题、试卷评阅,如特殊原因无法统一的课堂,须在开课前向教务处备案说明。
第四章 考核命题
第十条 命题原则。考核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注重对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与掌握情况,以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命题要具有代表性、综合性、开放性、探究性。试卷难度应能区分学生的学习水平。
第十一条 命题格式。试卷格式统一采用学校制定的标准格式,A3或8开纸印刷,横向两栏排版。特殊试卷可以采用竖向一栏排版。每套试卷的试题数量应根据不同类型课程考核的时间确定。原则上,理论课考试时间为90分钟,技能课考试时间为1-3小时,特殊类型考试时间也可根据课程性质和要求灵活掌握。对采用笔试方式考核的课程,须同时命制A、B两套试卷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两套试题在题量、题型及难易程度等方面应基本一致。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情况。
第十二条 试卷审核。试卷命题工作完成后,试卷命题人将试卷A、B卷,课程考核合理性审核记录单,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交试卷审核人。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或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审批,并确定考试用卷。试卷审核人对所审核的试卷有权提出质询,试卷命题人应对质询做出合理解释。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应退还试卷命题人重新进行命题。同一门课程三年内试题重复率一般不应超出30%。对采用其他方式考核的课程,可根据课程性质和要求灵活命题。
试卷审核通过后,应由试卷审核人在课程考核合理性审核记录单“审核人”一栏签名,并将试卷密封交学院教务秘书。审核后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交还试卷命题人,试卷评阅后和试卷一并交给教务秘书存档。
第十三条 试卷印刷。试卷印刷、保管、保密工作按照《东北师范大学试卷印刷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考核组织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安排学校公共必修课程的考核安排,学院(部)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课程的考核安排。课程考核安排须在考核两周前向师生公布,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须为在职教职工,任课教师应参与所授课程的考务工作。规模较大的公共必修课程,应由学生所在院(部)按照本单位学生所占比例配备监考人员。原则上,不超过40人的考场应安排2名监考人员,41—80人的考场应安排3名监考人员,81—160人的考场应安排4名监考人员。每个考场的学生数量不得超过160人。
第十六条 进入考试周前,各学院(部)应完成学生诚信教育及考风考纪教育,完成监考人员培训,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二十分钟到达考场,检查考场安排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开考前,监考人员应向学生宣读考试纪律,提醒学生填写相关信息并检查学生携带物品是否符合考试规定。
第十八条 参加校内考试,学生必须同时携带身份证和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无身份证和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者,应在考前到所在学院开取证明并经主管院长签字,方可参加考试。学生应在规定时间进入指定考场,按要求坐好,并将有关证件放在桌角接受核验。迟到二十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第十九条 除必备的证件和文具外,学生原则上不得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任何物品进入考场。已经带入的物品,应按照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考试过程中和考试后,若发现学生携带涉及考试内容的物品,无论是否抄袭,一律按考试作弊处理。
第二十条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学生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确需借用,必须获得监考人员同意。学生不得询问涉及试卷内容的问题。学生对试卷字迹不清等情况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替考、打小抄、偷看别人试卷、有意让别人看自己试卷、交头接耳、传小条、做小动作和使用通讯工具等一些违纪行为。凡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试卷标记违纪,在“监考记录单”上如实记录,并清退学生。违纪处理按照《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惩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考试过程中,学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中途离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获得监考人员同意。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内,学生不得交卷。学生一旦交卷,不得以任何理由返回考场。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点试卷,如实填写“监考记录单”,将试卷和监考记录单交主考教师,由主考教师交开课单位教务秘书。
第六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 试卷评阅工作(包括指定试卷评阅人和试卷复核人,严格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应由各开课单位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在平行班级开设的课程,其试卷评阅工作原则上应集中进行,采取流水作业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试卷评阅人必须用红笔评阅试卷。对试卷错误处必须有明确标注,在错误处打“×”,并标明扣除的分数。
第二十六条 试卷分数如有修改,需要试卷评阅人在修改处签名。
第二十七条 每一大题前面的得分栏内,应标明该题的总得分。试卷评阅人批阅完试卷后,应将每一题的得分及时登记在试卷头的表格中,并在“评卷人”一栏签名。
第二十八条 试卷复核人应认真做好评卷复核和核分工作,尽可能避免各类差错,复核后在试卷头“复核人”一栏签名。
第二十九条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评分。
第三十条 课程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构成。任课教师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结合课程性质,合理设计平时成绩考核形式,如:课堂讨论、随堂测验、期中测试、能力展示、实验报告等,平时成绩侧重过程性考核,过程性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两周内完成学生成绩录入工作。
第七章 成绩分析
第三十二条 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按教学班级填写“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报告”(具体格式参见附件),根据分析报告中的要求如实对学生考核结果和答卷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
第三十三条 学生考核成绩的分布统计应近似正态分布,课程的优秀率一般不应超过20%,实践类课程优秀率不超过30%。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部)在试卷评阅工作结束后组织对试卷质量、评阅情况及成绩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学生考核成绩出现优秀率过高或及格率过低等情况,试卷命题人应做出解释。检查中出现试卷错判或成绩登录有误,需按本规定“试卷查阅”的有关规定进行更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不定期开展对各学院(部)试卷、成绩单的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学院(部)日常教学评价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八章 试卷查阅
第三十六条 提出申请。成绩发布后,对课程考核成绩有疑问的学生,可按照《东北师范大学试卷查阅工作的通知》要求,打印并填写《东北师范大学试卷查阅申请单》,提交所在学院教务秘书处,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试卷查阅。核查试卷必须经开课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批准,由任课教师、教务秘书、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和教务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共同进行核查。
第三十八条 成绩更正。经核查需要进行更正成绩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填写《东北师范大学成绩更正申请单》,经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审核同意后,报送教务处进行成绩更正和备案。查阅结果应由开课单位向学生反馈。
第九章 考核材料存档
第三十九条 以试卷方式考核的课程,存档内容包括:
(1)成绩单(在教务系统内打印)
(2)考场点名册
(3)监考记录单
(4)学生试卷
(5)成绩分析报告
(5)课程评价相关材料: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报告/成绩分析报告、课程考核合理性审核记录单、课程考核质量评价单、过程性考核材料及评价标准(除按相关规定存档外,建议学院对学生的过程性考核材料进行抽样电子存档,优秀、良好、其他各2份,以备教学督导、交流研讨、评估认证、教学反思改进等使用)。
第四十条 非试卷方式考核的课程,其考核材料的保存可参照试卷方式考核课程存档,其中不适合以纸质材料呈现的,可保存为录音、录像、电子文档等材料,由开课单位统一存储。
以上材料,各学院(部)必须按考试科目装订后保存5年,以备核查。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2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