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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2021年9月30日修订

东师教通字〔2021〕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形成以学生学习成效为质量检验标准的主体多元、上下贯通、反馈有效、持续改进的教学质量保障机制和质量文化,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东北师范大学高水平本科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9-2023)》(东师校发字〔2019〕9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质量管理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旨在构建“让标准落地、让过程可视、让结果可测、让反馈有效”具有东师特质、有态度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形成标准健全、运行科学、保障有力、成效显著的教学质量工作机制,将质量意识、质量标准、质量评价、质量管理等落实到教育教学各环节,内化为师生的共同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激活追求卓越的内生动力,形成以提高人才培养水平为核心的质量文化。

第三条 教学质量管理体系由组织机构、质量标准建设、质量运行管理、质量评价管理、持续改进机制构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和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对校院两级教学质量负总责,学校教务委员会、学院(部)教务委员会、专业负责人、基层教学组织(教研室、课程组等)、教师对教学质量负主体责任,学校本科教学督学组负责检查督导,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全面负责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工作, 其职责有:审议确定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定位、总目标和教学质量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教学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质量管理工作,其职责有:审议确定本单位本科人才培养定位、目标;完善本单位教学质量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教务委员会总体指导学校教学质量管理的运行工作,其职责有: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制度;审议确定专业建设标准、课程建设标准、课堂教学标准;检查、评估专业建设质量、课程建设质量、课堂教学质量;审议确定学院评估方案、专业评估方案、课程评估方案;督查和指导教学质量管理工作,审定分析质量监控结果;审议处理教学事故;开展专题调研。

第八条 学院(部)教务委员会总体指导本单位教学质量管理的运行工作,其职责有: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完善本单位教学质量管理制度;督导和检查本单位教学质量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反馈和上报教学质量信息;审议处理本单位教学事故;开展专题调查。

第九条 专业负责人(召集人)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的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工作,其职责有:组织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开展培养目标、毕业要求的合理性和达成度评价;组织开展课程体系的合理性评价;组织审定专业课程的教学大纲;组织教师开展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和达成度评价;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反馈和上报教学质量信息。

第十条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课程教学质量管理的运行工作,其职责有:组织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指导和督查课程教学大纲的实施;开展课程目标合理性和达成度评价;组织开展教学培训、研讨、观摩、听课、集体备课等教学发展项目与活动;引领教师创新教育教学理念、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全面提升教书育人的意识和能力,培育形成“追求卓越”的教学质量文化;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反馈和上报教学质量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教学督学组负责教学质量管理的检查督导工作,校督学一般每500名学生设置1人。其职责有:深入本科教育教学实践的各个环节,对学院(部)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研究学校本科教育教学中的有关问题,改进教育教学工作,为学校教务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为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管理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有: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反馈本科教学质量信息;检查和监督各学院(部)的本科教学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和实施各类教育教学评价和评估;处理本科教学质量问题。

第三章 质量标准建设

第十三条 质量标准建设以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为遵循,以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目标为主线,以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日历、课堂教学质量标准为载体,筑牢质量底线,发挥标准的引领导向作用,促进教学质量持续提升。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办学思想和理念的集中体现,是学校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是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的基石,是专业建设的基本标准。人才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修业年限、课程设置、教学进程、毕业标准和学位标准等内容。人才培养方案一般每四年全面修订一次,修订程序为学校教务委员会拟定学校修订意见和要求,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各专业依据学校修订意见和要求,按照“专业负责人组织制定、学院教务委员会审议、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学校教务委员会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指导教师教和学生学的指导性文件,是选用和编写教材、组织教学、教学检查、课程评估的重要依据,是检查学生学业成效和评估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准则,是课程建设的基本标准。课程教学大纲以纲要的形式规定本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学时学分、先行课和后继课之间的联系、教学目标、教学内容(知识与技能的范围、深度与体系结构、与教学目标的关系等)、教学进度、教学方法、考核标准与方式(有效反映教学目标的达成)、学习要求、教材与学习资源、教学环境等方面的内容。课程教学大纲一般每四年与人才培养方案一起全面修订一次,修订程序为学校教务委员会拟定课程教学大纲修订要求和模板,各专业依据学校模板,按照“基层教学组织制定、专业负责人召集审议、学院教务委员会审定、学校教务委员会备案”的程序修订。课程教学大纲可根据课程实施情况每年进行小修订,修订程序与全面修订相同。

第十六条 课程教学日历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和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是课程教学检查对照的依据。课程教学日历包括教学内容、教学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的具体安排,并作必要的说明。课程教学日历由学校统一格式,主讲教师按学期制定,制定程序为“主讲教师制定、基层教学组织审议、专业负责人审定、学院教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课堂(含实验、实践课)教学质量标准是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基本要求,是教师实施课堂教学的基本规范,是引领教师教学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教师教学准入、培训、考核、评奖评优、岗位聘用等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对本科课堂教学管理、评价和督导的基本标准。课堂教学质量标准由学校教务委员会委托专门研究小组负责制定。

第四章  质量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质量运行管理是根据规章制度、质量标准,对主要教学环节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包括教师教学准入和评价制度、教学检查制度、教学督导制度、教学听课制度、教学研讨制度、课程评估制度、学生信息员制度、教学质量信息公开制度等。

第十九条 实施教师教学准入和评价制度。学校依据课堂教学质量标准定期开展教师教学评价工作。申请讲师,教学评价结果须达到合格标准;申请副教授、教研型教授、科研型教授,教学评价结果须达到良好标准;申请教学型教授,教学评价结果须达到优秀标准。教师教学准入和评价工作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实施教学检查制度。教学检查分为学校检查和学院(部)自查。教学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包括开学前教学准备工作检查、第一周教学检查、期中教学检查和期末教学检查。检查内容为教师的授课情况、学生的学习情况、教学秩序、课堂教学质量、教学运行管理、期末试卷命题、考务安排、考试巡查、课程考核质量、教学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等。不定期检查是根据不同时期本科教学工作重点由教务处和督学组共同进行,属于专项检查。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定期通报教学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实施教学督导制度。学校督学通过随机听课看课、参与教学检查、召开(参与)座谈会、调查研究、与相关人员(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等)交流信息等方式,对教育教学实施不间断的常态化督导。督学组定期或不定期向教务处汇报督学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本科教学的意见和建议。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初组织召开督学工作会,对上一学期的督学工作进行总结并布置新学期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 实施教学听课制度。实行校院两级随机听课制度。校级层面包括校级党政领导,校教务委员会委员,校督学,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等与人才培养密切相关的部门。校级层面的人员听课由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一般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具体听课学时数另行规定。院级层面包括学院党政领导、学院(部)教务委员会委员、专业负责人、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专任教师、辅导员等。院级层面的人员听课由学院负责统筹安排,专任教师一般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学时,其它人员不少于6学时,具体听课学时数由学院负责规定,但不得少于学校相关规定的课时数。具有多重身份的听课人员按照其听课学时数要求最高的身份听课。各层面听课人员的听课内容主要包括教风、学风、教学环境、教学设施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在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直接反馈给任课教师,也可反馈到学院(部)或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各层面听课人员要按照学校要求将听课记录及时存档。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统计学校各类人员的听课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实施教学研讨制度。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定期、经常性研究本科教育工作。教务处每学期初要召开教学工作研讨布置会。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要把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题研究部署,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专项会议。专业负责人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教师会议,通报专业教学情况和课程评价改进情况。基层教学组织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全体教师参加的课程教学研讨会。任课教师每学期至少参加三次教学研讨活动。各层次的教学研讨会需及时形成会议纪要,总结经验,明确改进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实施课程评估制度。课程评估由学生评估、同行评估、教师自我评估组成。学生课程评估是学校教学评估的基础性工作,由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于每学期的第15至17周进行。学生课程评估旨在于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并为学校判断教师教学绩效提供依据。同行评估主要采取校督学、学院(部)教务委员会委员、基层教学组织听课评估的形式,每学期的听课任务由相应组织负责人统筹安排。学生评估和同行评估的等级分为A、B、C、D四级。A级:评估分≥90;B级:85≤评估分<90;C级:75≤评估分<85;D级:评估分<75。对于评估为D级的课程,学院(部)须邀请同行专家深入课堂,探究低分原因,帮助其整改和提高。教师自我评估是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进度和课程教学需要,在课程教学过程中面向学生自行开展的关于课堂教学效果的调查,每门课程每个教学班在一个教学周期内需要开展至少两次的课堂教学效果的调查,并用于改进教学。课程评估是为了课堂教学的改进与提高,相关负责机构需要及时汇总、统计、分析相关评估数据,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学院(部)、专业负责人、基层教学组织、任课教师。

第二十五条 实施学生信息员制度。学校在各学院(部)公开招聘学生信息员,一般每200名学生设置一名学生信息员。学生信息员负责收集并整理学生对本科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对教学管理和教师教学态度与教学水平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参与本科教学的专项调查并提供有价值的调查报告;协助学校完成本科教学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定期填写并上报学生信息员反馈表。

第二十六条 实施教学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和学院(部)通过设置网上信箱、教学质量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公开收集各种教学质量信息,并进行分类整理后以一定形式公布。对于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到的本科教学质量信息,如因没有进行及时的核查和处理,而造成重大教学事故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五章 质量评价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质量评价旨在发现问题,促进教学改革,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以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课程目标的合理性评价确保反向设计的科学性,保证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适应度。以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目标的达成度评价确保正向施工的有效性,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度。

第二十八条 培养目标评价包括合理性评价和达成度评价。培养目标评价由专业负责人组织开展,学院(部)教务委员会负责审核。培养目标评价主要采取政策调研和用人单位、校友调查(毕业五年左右)的方式开展。用人单位和校友调查每年开展一次,培养目标的全面评价每四年开展一次。合理性评价主要评价培养目标的适应度,评价依据为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及行业需求、学校和专业办学定位等。达成度评价主要评价毕业五年左右的校友职业素养和能力发展与培养预期是否匹配,评价依据为培养目标对毕业生发展预期的描述。

第二十九条 毕业要求评价包括合理性评价和达成度评价。毕业要求评价由专业负责人组织开展,学院(部)教务委员会负责审核。合理性评价主要评价对培养目标的支撑度、是否可测可评可教、用人单位、校友、教师和在校生等利益相关方是否理解等。合理性评价主要采取用人单位、校友、教师和在校生调查、座谈等方式进行,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评价每四年开展一次。达成度评价主要评价应届毕业生素养与能力是否能达到毕业要求预期,评价依据为毕业要求对应届毕业生发展预期的描述,评价方式为基于课程目标达成度的直接评价和基于大四学生、毕业一年内校友、用人单位调查的间接评价。达成度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评价每四年开展一次。

第三十条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要评价课程设置、体系结构是否能有效支撑毕业要求的达成,依据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结果来评价。由专业负责人组织开展,学院(部)教务委员会负责审核。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评价每四年开展一次。

第三十一条 课程目标评价包括合理性评价和达成度评价。课程目标评价由任课教师负责,基层教学组织负责审核,专业负责人审定。课程目标评价每一个教学周期评价一次。合理性评价主要评价课程目标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度、是否可测可评可教、课程内容与考核标准是否能支撑课程目标达成、教师和在校生等利益相关方是否理解等。合理性评价主要采取教师和在校生调查、座谈等方式进行。达成度评价主要评价学生是否能达到课程目标预期,评价依据为课程教学大纲,评价方式为基于课程考核成绩的直接评价和基于学生调查与任课教师反思的间接评价。

第六章 持续改进机制

第三十二条 坚持问题导向,以质量评价和质量调查为基础,以专业本科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学校本科教育质量年度报告、本科教育质量调查报告为载体,建立“问题清单”,落实学院办学主体地位,严把人才培养底线要求,提出改进发展意见,强化评价结果使用和督导复查,建立持续改进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定期发布本科教育质量调查报告。建立校院两级的本科教育质量调查制度。学校每年面向大二、大四、校友和用人单位开展教育质量调查,调查结果每年以调查报告的形式反馈给学院(部)。

第三十四条 定期发布专业本科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各专业每年编写本科教育质量年度报告,从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资源投入、教师投入的保障情况;教师发展和学生发展的成效情况;国家政策、社会需求、校友发展的调查情况;教学改革突出成效;本科教育急需解决的问题及措施等方面,全面总结专业年度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

第三十五条 定期发布学校本科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学校每年编写本科教育质量年度报告,从本科教育基本情况、师资与教学条件、教学建设与改革、专业培养能力、质量保障体系、学生学习效果、特色发展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八个维度,全面总结本科教育教学情况,并面向社会公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部)教学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东师校发字〔2007〕6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

                2021年9月30日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21-11-1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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