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或学校公派(含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教务处备案的院级学生交流项目)的境内外交流项目以及经学院和学校教务处批准,学生本人联系赴境内外参加的短期学生交流项目(含暑期学校),如学生本人提出课程认定申请,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相应课程认定(一般只能认定为我校选修课)。未经学校批准的,以自费留学等其它形式赴境内外大学学习、实习者,学校不予课程认定。
二、按课程内容相同的原则,根据接收学校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学习证明及交流生在接收学校所修读课程的内容,认定成我校课程计划内的课程名称、课程属性(通修课、通选课、专业教育课等)、课程成绩和学分。
三、对于我校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交流生在接收学校无法修学,则需在交流学习结束后回校补修或申请免修考试。
四、交流期间学习成绩必须转换为我校相应课程的成绩记载方式(百分制或五级分制)。
五、学校鼓励交流学生在接收学校选修尽可能多的课程。选修的非我校课程计划内的课程,免收该课程的学分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