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保留学籍:
1.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2.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