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不得再申请毕业。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