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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东师教发字[2021] 06号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地方所属高校“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校融合型、分阶段、一体化的实践教学体系,扩大实践基地的规模,提升实践基地质量,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管理工作职责

1.教务处作为学校统筹安排全校实践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实践基地建设的资格审核、宏观管理以及校建实践基地使用的宏观调配。

2.各学院(部)负责建设能够满足各专业人才培养需求的校内外实践基地,并按学校相关要求签署实践基地建设协议,维护主管和主建基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二、建设与管理原则

1.实践基地的建设应注重满足人才培养需求,体现专业发展特点,并与就业工作相结合,逐步建设“实践与就业”一体化的实践基地。

2.遵循“就地就近,提高实效”和“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教育实践一般以优质中学为主,非师范专业实践一般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主。

3.教师教育创新实验区(U-G-S)以校建为主,校院(部)共管;基础实践基地以校建为主,校院(部)共管。

4.非师范专业实践基地(包括课程实践、野外实践、专业考察、联合创作等)以院(部)建为主,院建院管。协同创新实验区(U-G-E)以校建为主,校建校管,协同非师范专业进行实践。

5.注重实践基地日常协调、管理与利用,切实满足学生培养和实践基地的需求,努力实现协同共建、合作共赢。

6.促进实践基地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合作协议。

7.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促进我校实践基地建设的优质化和系统化。

三、实践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1.实践基地应能满足实习教学任务的需求,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较好的实践条件。

2.实践基地应高度重视和支持实践工作,并能派出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教师(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承担具体的指导任务。

3.长春市以外的实践基地,应能够为实践学生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

4.实践基地能够长期、稳定地为本专业及我校相关专业学生提供实践场所和指导。

5.实践基地应能为我校师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和休息场所,确保我校师生的安全。

四、实践基地建设的主要措施

1.学校将有计划、分阶段不断增加实践经费投入,同时以项目建设的方式,推进院(部)建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2.学校将创造条件,在课题合作与支持、人员进修和培训,图书馆、博物馆和实验室资源等方面给予实践基地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3.各学院(部)可根据需要聘请实践基地单位业务水平高、思想表现好、又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行业专家)担任我校相关专业的兼职教师。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21-04-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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