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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教务委员会章程

东师校发字[2013]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加强对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推动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保证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学校成立“东北师范大学教务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教务委员会是对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审议、监督、评估、指导和提供咨询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学校教务委员会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处长、研究生院院长、研究生院分管培养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处处长、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主任、督学组组长以及各学院(部)代表组成,总人数不超过29人。学院(部)代表从具有教授职称,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大局出发全面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且能够保证参加教务委员会活动时间的在岗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中选任。

第四条 学校教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校长聘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五条 学校教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研究生院院长和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六条 学校教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经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重新遴选:

1.本人申请辞职的;

2.本人工作调离且不便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3.职务身份发生变动或退休的;

4.本人因故离开学校连续一年以上不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

5.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的;

6.严重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第七条 学校教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设立工作职能小组,其成员不限于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纳入校内行政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的人员。
   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和研究生院为学校教务委员会秘书单位,负责提供教务委员会日常运行所需要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具体负责实施教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
第九条 学院(部)应根据本学院(部)的实际,设置学院(部)教务委员会。学院(部)教务委员会接受学校教务委员会的指导,执行学校教务委员会的决议。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了解国家的教育政策和国内外高等教育的改革动态与发展趋势,全面了解学校的教学工作状况,对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监控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指导全校教学工作,确保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十一条 研讨全校教学工作规划(如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和重大教学改革措施,指导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研讨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不断完善人才培养的规格标准,指导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原则意见的拟订,审定各专业的培养计划,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十三条  对学校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提出意见与建议,指导制订专业建设检查评估标准,对专业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对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青年教师的培养提出意见与建议,对教学职称系列设岗和评聘办法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指导制订全校各类课程建设的标准,检查、评估课程教学质量,审核影响全校教学质量的一些通识课、学科基础课等课程的教学大纲。
   第十六条  对学校教材建设的规划与实施进行审议与监督。
   第十七条  制定各类教学奖的评选标准和办法,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推荐省级、国家级教学奖。
   第十八条  对学校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提供咨询,审议学校各种教学改革方案;对学校教学改革与研究课题指南和立项申请进行审议,并负责对教研成果进行验收评价;审核省部级和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的申请立项报告,并参与相应的教改方案论证,听取重要项目的验收汇报。
   第十九条  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对完善学校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学校重大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讨论、审核。
   第二十条  参与拟订学校教学评估方案,参与校内教学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接受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指导工作,对学校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和参与决策。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商定,专题研究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通过投票表决决定(根据决定事项的性质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也可采用记名投票)。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重大问题的决策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且经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和校长有对委员会决议提请复议的权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教务委员会章程》同时作废。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教务处和研究生院。




东北师范大学
2013年11月8日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13-11-0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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