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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东师校发[2010]1号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吉林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管理体制改革,保证学分制的顺利开展,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我校本科学生中实行按选课学分数收取学费,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科学生学费按基础学费和选课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生在四年内(五年学制的专业为五年内)单次修满课程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课程学分(未经过课程重修),取得毕业资格者,其所交纳的学费与原按学年收费时所交纳的学费数量相同。

第三条 课程学分学费收费标准为每学分80元。学分计算办法及毕业要求暂按东师校发字[2004]38号文件《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教学管理暂行办法》、现行《东北师范大学本科课程计划》执行。基础学费按学期收取,收费计算公式为:学期基础学费=1/8*(原学年学费×4—最低毕业学分数×80元)[五年制专业的收费计算公式为:学期基础学费=1/10*(原学年学费×5—最低毕业学分数×80元)]。免费师范生不收取学期基础学费。修读副修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课程只收取学分学费,不再收取学期基础学费。学期基础学费只在春、秋两个学期收取,我校开展的“暑期学校”等小学期不收取学期基础学费。

第四条 学校为每位本科生设立存款账户,学生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学费存储,新入校学生第一学期学费按学年学费统一缴纳。在进行选课时,计算机将自动从选课学生账户中收缴下一学期基础学费和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学生账户存款额不足时将不能进行下一学期选课。对于免费师范生,学校将一次性在其帐户内存入毕业最低要求学分所需的学费,如免费师范生出现重修或多修课程的情况时,必须按选课学分另行交纳学费。学生账户平时只能存入不能支取,在学生毕业离校时如仍有余额,学校将一次性退还本人。免费师范学生如因特殊原因退学时,学校给予其的学费不退给学生。

第五条 在校期间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新专业学期起按新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期基础学费。

第六条 学校只收取每位学生八个学期(五年制专业为十个学期)的学期基础学费,超出八个(或十个)学期仍在校学习的学生,学校将不再收取其学期基础学费,只收课程学分学费。提前毕业的学生需交满八个(或十个)学期的学期基础学费。

第七条 学生在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出现休学、退学、开除、转学等情况的,学校将取消其所选全部课程,全额退回其本学期基础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开学超出一个月,学费不再退还。

第八条 在校期间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的学生,其学费收取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第九条 在学生选课的退补期限内,学生退选课程的学分费将退还原账户内,退选期结束后,课程将不能退选,相应的学分费也不予退还。

第十条 经济困难学生可先向学校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后再进行选课。

第十一条 学校对参加所选必修课程期末考试不合格学生给予一次性补考机会,如果补考仍不合格,该门课程必须重修,学校收取相应的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允许免修课程的学生,必须交纳其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9级本科学生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

2010年1月5日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10-01-0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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