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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条例

东师教发字[2020]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实验教学(以下简称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本科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形式,它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教学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程度,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实现我校“建成世界一流师范大学”的奋斗目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教务处负责对实验教学进行宏观指导和质量监控;学院(部,实验中心)负责具体开展实验教学运行和管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由学校任命,副主任由所在学院聘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其它各类实验室由所在学院主管实验教学的副院长负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北师范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各专业的实验课程和课程实验的运行管理。实验课程是指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课程;课程实验是指理论与实验相合的课程中的实验部分。

第二章  实验教学体系

第四条 实验教学贯彻“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遵循培养方案,以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准绳,科学建设实验教学体系,制定实验课程教学大纲,选择实验教学内容,按照“基础实验经典、综合实验充足、创新实验丰富”的原则合理设计实验项目。

第五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开展实验教学的指导文件,是组织和检查实验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编写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和考核学生实验教学成绩的重要准则。实验课程应单独编写实验教学大纲,课程实验可与课程一同编写。实验教学大纲由相关学院(部)按照国家有关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编写的基本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订,并经学院(部)教务委员会通过后报教务处批准。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任何学院(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实验教学人员应严格依照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实验教学活动。

第六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以培养方案、课程目标、学科发展为依据,注重与理论课程教学内容的协调,注重及时反映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实验教学大纲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阐明本实验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2.确定本课程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3.指出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4.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明确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标和要求。

5.指定使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6.明确实验教学质量的考核办法。

第七条 实验项目是实现实验教学目的和任务要求的基本单元,应按照规定的实验教学学时精心安排,注重学生基本实验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注重专业前沿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项目。

第八条 实验教学应有配套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内容一般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基本原理、实验仪器、步骤和方法、实验结果讨论、实验数据处理、学生实验预习要求等。实验教材的选用和编写以实验教学大纲为依据,按照学校教材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实验教材的编写应力求完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强化基础性实验,精简验证性实验,增开研究性、综合性实验,能够反映学科研究的最新动态,增加实验教学中先进技术的含量。

第三章  实验教学队伍

第九条 实验教学队伍由实验课教师(包括实验主讲教师、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员构成。实验主讲教师主要负责讲授实验课和批改实验报告;实验指导教师主要负责实验的准备工作,以保障实验教学能正常进行,参与随堂实验辅导(含指导仪器设备使用)等;实验员负责实验材料的出入库管理,危险品的储存保管等。

第十条 学院(部)应聘任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作为实验主讲教师,并协助配备好实验指导教师。实验主讲教师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理论课教师;

2.参加过一遍以上所任课程的全部实验项目指导的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须具有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或助理实验师以上职称,熟悉本专业或本门课程的基础理论,掌握基本技能。实验指导教师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过一遍以上所任课程的全部实验项目指导的实验技术人员;

2.新参加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在熟悉该课程全部实验内容、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试讲和实验操作,经实验室主任和实验主讲教师审查认可后,方可正式指导实验。

第十二条 实验主讲教师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开发综合性、创新性实验项目,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员应根据情况,不定期跟随理论课教师听课,进一步提高理论水平,努力掌握新的实验技能及仪器维修保养基本知识,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十三条 学院(部)开设实验教学能力培训,实行上岗准入制度和在岗常态培训制度,以保证实验教学队伍教学能力持续提升。

第四章  实验教学组织

第十四条 加强实验安全教育,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新生须参加学院(部)组织的实验安全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实验安全教育贯穿实验教学全过程。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前的准备

1.实验教学备课:实验主讲教师和实验指导教师应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实验指导讲义(教案)。同时,要在上课前准备好实验教学所需的全部文件(包括实验教材、讲义、指导书、挂图、表格、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实验数据参考手册等)。对于新开出的实验和初次担任实验教学的青年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讲、试做,达到要求后方可向学生开出并参加指导。

2.实验物质条件准备:检查、整理、调试仪器设备;准备材料、试剂、元器件、工具,并保证供电、供水、供气线路和通风系统畅通。

3.学生预习: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照实验教材的要求进行实验基础知识预习,领会实验的难点,掌握实验的原理、方法及装置。

第十六条 实验课教学

1.严格考勤,对无故缺席的学生以旷课处理。对因请假缺做实验的学生,须另行安排时间予以补做;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补做申请,经实验主讲教师同意后安排,否则该次成绩按零分记录或不得参加理论课考试。

2.实验课开始前,实验主讲教师须向学生介绍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并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合格后方可开始实验。

3.实验过程中实验教师应随时指导学生进行正确操作,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鼓励学生独立进行实验操作,对于实验操作不当的情况应及时纠正或重做。实验教师要做到“三勤、五坚持”,即腿勤(经常巡视学生的实验操作)、嘴勤(善于启发学生思考)、手勤(做必要的示范);坚持严格要求、坚持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坚持人人动手操作、坚持因材施教、坚持勤俭教学。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离开实验室,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4.学生要遵守《学生实验守则》(见附件一)和实验室规则,服从教师指导,按规定和步骤进行实验。认真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真实记录实验数据,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结果。实验指导教师须检查每组学生的原始数据记录,审查合格签字后返还学生,凡不合格者必须重做。

5.实验结束后,实验教师要及时组织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实验教师、实验员共同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学生要按规定清理场地,将仪器设备复原。教室管理人员要配合实验员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和药品,检查水、电、气源,关好门窗,检查合格后学生方可离开。凡违章及其它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私拿公物者,应进行批评教育且照章赔偿,直至追查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据经实验指导教师签字的原始记录纸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要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分析严密,测试结果及数据处理正确,书写整洁。原始记录纸应与实验报告一同上交,凡无经实验指导教师签字的原始记录或实验报告中数据与原始记录纸不符者,按没参加本次实验处理。实验主讲教师或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全部认真批改、评分,不合格者要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中,教师要深入研究,及时总结实验教学的经验教训,不断优化实验设计,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加大现代信息技术在实验教学中的应用。

第五章  实验教学评价

第十九条 实验课程的考核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试为主,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根据实验出勤情况、实验操作等综合计算成绩。考试内容包括实验理论、实验操作和综合实验能力。实验主讲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实验报告、实验能力及态度、考勤等方面进行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课程实验的考核应根据实验学时数在课程总学时数中所占的比例,将学生应得分数提供给理论课主讲教师,一同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课考试。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项目的应当补做,合格后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无故缺课的学生应写出书面检查,经实验主讲教师同意后才能补做实验。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1/3以上者不得参加实验课的考核,未参加实验课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试。实验考核违纪者,成绩以零分计,并应按照《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实验课程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进行成绩录入,每一实验项目的实验报告至少保留5份副本,交实验室集中归档、保存期不少于四年。

第二十三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学生经学院同意免修的课程中,如果含有实验内容,其实验部分不得免做。

第六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审查实验教学大纲,检查、督导其执行和实施,负责对实验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督促。对实验教学中发现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相关学院(部),令其整改,对重大教学事故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纪律、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部)应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家具及其他物品的管理工作。对实验仪器设备要进行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应严格实验经费管理,合理开支,认真进行实验成本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应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二十六条 学院(部)应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管理,从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入手,认真进行实验教学的检查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学院(部)要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有关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要按照学校实验室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实验教学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教务处

2020年6月5日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21-04-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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