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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2020年修订)

东师校发[2020]1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东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学科门类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达到下列条件和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纪,思想品德端正。

(二)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第三条  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须取得主修学士学位。

(二)修满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学分。

第四条  学士学位资格审核

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进行审核,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者,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部)评定结果进行审核,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者,授予相应门类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东北师范大学

2020年8月21日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21-04-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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