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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教材建设立项管理办法

东师校发字[2004]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材建设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性工作。为切实加强我校的教材建设工作,学校特设教材建设基金,每两年进行一次教材建设立项工作。为保证立项教材编写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的学科优势和特色,反映我校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学研究成果,学校鼓励学术造诣深、科研成果显著、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符合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质量高、有特色、适用性强的教材。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教材是指以我校教师为主编著或翻译的用于我校本科教学的文字教材。

第四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为学校教材建设的最高决策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全校教材建设的方针、政策;审定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教材研究,组织教材评估、评优,并向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推优;审定并向出版部门推荐教材出版;审查、监督教材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五条 教务处教学建设办公室负责教材建设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教材建设相关数据的统计以及各类报表的编制。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教材立项的重点是:通识教育课和专业基础课的教材;体现新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成果的教材;体现学校学科优势和特色的教材;解决教学急需,填补学科空白的新教材。学校将根据情况确定每次立项的重点。

第七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校教学实践的需要,通过调研确定年度资助重点,并下达各单位申请指标。

第八条 教材建设立项由教师个人或集体提出申请,并填写《东北师范大学教材建设立项申请表》。

第九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应针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是否本课程教学所必需等)、先进性和科学性(本学科领先或具特色)、可行性(申请者的科研、教学水平;资料、经验的获取程度;时间保证等)等进行充分的论证和审核,并将评审结果报教务处。评审要本着公平、公正和严格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教务处将聘请校外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每个立项申请将由三位校外同行专家按照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四个等级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结果。通讯评审结果不合格票数达两票以上(含两票)者,视为不合格,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通讯评审的结果,对申报教材建设立项进行最终答辩评审,最后确定每年出版资金资助项目,并上网公布。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科及课程建设的需要也可从宏观上指定有关专业教师编写有关课程使用的教材,但该项目也需经专家组论证、评审后施行。该项目不占学院指标。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各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计划认真展开对立项项目内容体系的研究和编写工作,履行相应义务,确保立项项目高质量地完成,真正成为精品教材。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为教材的编写创造条件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十四条 教务处教学建设办公室对立项教材的编写进度等进行年度检查。

第十五条 凡学校教材立项项目,应按批准文件公告的名称、内容编写出版,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由项目负责人向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务处教学建设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立项教材初稿完成后,由教务处组织校外同行专家对上交书稿进行鉴定评审,以确定其是否达到规划教材立项申请书中所提出的各项目标。

第十七条  立项项目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完成,完成形式为正式出版的教材。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者,应提前3个月由项目负责人向教学建设办公室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延长出版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教材立项经费分为启动经费、评审鉴定费和奖励费三个部分,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的办法。启动费为项目经费的三分之一,在批准立项后即拨给各项目负责人。初稿完成后经校外专家鉴定评审被认为可以出版者,除去项目评审鉴定费之外,该立项经费剩余部分全部作为奖励经费拨给各项目负责人;如在评审鉴定中被认为达不到出版要求且无修改价值者,项目剩余经费将不再拨付给项目负责人;在评审鉴定中被认为修改后可以出版者,必须进行修改,在修改后再申请复审,复审中被认为符合出版要求者,除去两次评审鉴定费之外的该立项剩余经费作为奖励经费划拨给各项目负责人,仍然达不到出版要求者,停拨该项目剩余经费。

第十九条 如项目负责人中途放弃立项,资助经费要如数退还;如因项目负责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学术道德而造成违约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退还资助经费外,该项目负责人四年内不得申请东北师范大学的教材立项。

第二十条 各学院因没尽到督促检查职责而造成教材立项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将取消下一次立项申请指标。

第二十一条 立项经费应主要用于支出教材编写所需要的资料费、印刷费、调研费、评审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

2004年9月8日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21-04-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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