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校发字[201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全面提升计划》(东师校发字〔2015〕17号)等文件精神,践行我校“尊重的教育、创造的教育”理念,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推进我校实践育人工作,促进学科竞赛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大力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竞赛是指由政府部门及其委托的相关机构或具有权威性的行业学会、协会、学术团体组织的,经我校认定有参加价值的,面向大学生的学术类科技竞赛。可以分为:
1.国际性学科竞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国际上具备较强影响力的行业协会组织的面向各国大学生的学科竞赛,其竞赛级别认定等同于国家级;
2.国家级学科竞赛:国家政府部门、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其委托的相关机构或具有权威性的行业学会、协会、学术团体组织的面向全国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学科竞赛;
3.省级学科竞赛:省级政府部门及委托省级学术团体举办的区域性学科竞赛,以及全国性学科竞赛在全国各大赛区的选拔比赛;
4.校级学科竞赛:经学校职能部门确认的、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全校性学科竞赛,市级学科竞赛级别认定等同于校级学科竞赛;
以上学科竞赛等级见附表1。
第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竞赛的人才培养价值、社会影响力、学生受益面等情况资助学科竞赛项目,重点资助教育部推荐的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
第四条 对于未经学校立项的其他学科竞赛,学校鼓励各学院(部)自筹经费立项支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牵头组织大学生学科竞赛的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决策,负责大学生学科竞赛的统筹与协调工作。
第六条 校团委负责“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等赛事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学院(部)负责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具体为:
1.负责本学院(部)各专业学科竞赛的规划管理和组织宣传;
2.负责加强竞赛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组成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相对稳定的学科竞赛指导队伍;
3.负责参赛选手的报名、选拔、培训与参赛工作,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和竞赛场地等;
4.负责本学院(部)各专业学科竞赛的成果总结和交流展示,按时向学校提交学科竞赛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学校鼓励相关学院(部)组成跨学科、跨专业的联队参加学科竞赛。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学校设立学科竞赛专项经费,重点保障教育部推荐的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的经费支持,优先支持跨学科、跨专业学科竞赛。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1.报名、会务、展位、差旅等费用;
2.培训、讲座、评审、指导等费用;
3.耗材、场地和道具租赁、制作加工、办公用品、图书资料、印刷和邮寄等费用;
4.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条 鼓励各学院(部)多渠道筹措学科竞赛经费。依照学校实习(实践)的相关标准制定指导教师课时补贴,经财务处审核后发放。
第四章 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将学科竞赛指导教师纳入我校实践育人标兵的评选范围。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可根据本学院(部)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获奖指导教师奖励政策。将教师在学科竞赛中的指导经历和成绩作为教师教学评价和考核的指标之一。
第十三条 参加学科竞赛并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可以申请认定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十四条 将学科竞赛的优异表现作为学生在评奖评优和推荐免试研究生时的指标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使用学校经费制作的参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由各学院(部)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根据人才培养价值、社会影响力、学生受益面等认定学科竞赛等级(不以举办单位奖项为标准),形成《东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项目表》,项目表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 学生获奖认定范围以当年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依据《东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项目表》进行等级认定。项目表以外的其他学科竞赛由各学院(部)教务委员会认定并报学校审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和学院(部)进行商讨并形成决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