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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形势下教育对外开放工作,加快推进“双一流”建设学科以及其它学科的国际化发展,进一步扩大学生出国(境)学习规模,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通过学校正式公布的留学项目到国(境)外大学或机构进行交流学习的情况。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三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分为短期留学、校际交流留学、联合培养留学、双学位留学及合作办学留学等类别。

第四条 依托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机构及第三方合作单位达成的协议,学生以实习、体验为主要目的,赴国(境)外进行时长在一学期以内留学的方式为短期留学,包括交流访问、语言培训、冬夏令营及毕业设计等。

第五条 依托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机构及第三方合作单位签署的协议,在读本科生或硕士研究生赴国(境)外大学学习一学期或一学年,并获得留学学校学分的留学方式为校际交流留学。

第六条 依托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机构及第三方合作单位签署的协议或得到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研究生在读期间经国内导师与外方导师同意后,赴国(境)外大学进行为期6-24个月的学习或合作研究的留学方式为联合培养留学。

第七条 依托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机构及第三方合作单位签署的互相承认学分的校际协议,以获得双方学位为目的,在读本科生或研究生在我校完成一定数量的学习后,赴国(境)外大学学习,学习结束后,如达到双方大学的毕业及学位授予标准,双方各自授予学生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的留学方式为双学位留学。

第八条 依托获得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机构,学生在完成我校相关课程后,到既定的国外合作大学学习,完成学业后,两校为学生授予学分或颁发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的留学方式为合作办学留学。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为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和运作面向全校学生的留学项目。各学院(部)负责本学院(部)双学位项目及其它特色项目的开发和运作;各学院(部)组织的学生出 国(境)交流学习项目,需在项目开展之前,到国际处备案。

第十条 各学院(部)负责审核学生报名资格,组织学生申报项目、指导学生选课、帮助学生制定学习计划、管理在外学生及办理学分认证手续等。

第十一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学分转换审批及毕业资格审核等。其它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内容负责保障、支持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章 选拔、派遣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的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四)学习成绩优异,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外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

(五)身心健康,具备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及自我管理能力,能顺利完成出国(境)交流学习任务;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六)符合具体项目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按照“自愿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择优选派”的原则选拔学生,具体程序如下:

(一)根据学校与国(境)外大学、机构的合作协议,国际处就具体项目发布报名通知;

(二)各学院(部)负责通知学生项目的具体内容;结合自身情况,自愿报名的学生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所在学院(部)初审;在“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下,学院(部)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并将初选合格名单报送国际处;

(三)国际处根据项目组建专家组对学生开展考核,考核形式可以是材料评审、笔试、面试或者专家组认定的其它方式,确定录取名单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部)应对本学院合格学生名单进行备案;

(四)国际处负责指导学生准备申请材料,向国(境)外大学、机构推荐学生;

(五)学生收到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后,国际处、学院(部)、学生与家长共同签署四方协议;国际处对学生进行行前教育;学生办理保险、签证及离校手续;

(六)学院(部)或其它职能部门主导的自有项目,按照选拔、面试、公示录取名单的流程确定派出人员后,需将名单报送至国际处备案。

第五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四条 在籍学生留学期间保留东北师范大学学籍,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 学生赴国(境)外大学学习的内容原则上需要与在我校攻读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学生在申请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前,需充分了解项目要求、国(境)外大学课程设置情况及本校的毕业要求、应保证能按期完成双方大学的培养计划。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双方大学要求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我校予以承认校际交流留学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取得的学分,并将其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同或相近课程进行学分转换,具体学分转换办法参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双学位留学学生达到国(境)外大学毕业要求获得学位后,可以直接申请我校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未获得国(境)外大学学位的,需按照我校的培养方案,对学生所获得的学分进行课程对接和评估,待学生修完所缺课程后,方可申请我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六章 境外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部)需有专人负责管理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的事务,掌握学生的派出日期及回校日期,确保学生的实际留学期限与项目要求一致;学生到达国(境)外后,应于三天内将境外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学院(部),由学院(部)统一报送至国际处。

学院(部)负责人需通过互联网通讯等方式与学生保持定期联系,动态掌握学生在外的整体情况,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业和心理健康状况,在学习、生活方面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学生在出(国)境留学期间有资格参加学校的奖励评定,包括推免保研、奖学金以及其它各类奖励项目的评审。

第十九条 学生在外期间,需自觉维护祖国荣誉、学校声誉及留学人员的良好形象,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二十条 学生在外期间,应定期向学院(部)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遇到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驻外机构和学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外期间,原则上不能转换学校、改变留学身份与交流期限,不能中途转往其它国家或地区,在交流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校。如因特殊原因需缩短或延长学习期限,需提前向双方大学提交书面申请,经双方大学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需按规定办理相关保险。出现伤害事故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学校与学生本人及家长所签协议及保险有关条款处理。

第七章 回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返校两周内(如遇假期可顺延)需到学院(部)报到,提交项目总结等材料,并按相关规定申请留学奖学金;学院(部)汇总申请后报送国际处审核;如未按规定办理上述手续,则视为该生放弃留学奖学金申请等相关资格。

第二十四条 国际处定期举办留学学生交流报告会,组织学生汇报留学内容,促进留学人员和其他学生开展交流。

第二十五条 学院(部)应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鼓励学生留学的政策,对于顺利完成出国(境)交流任务的学生,在推免保研和各类评奖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项目申请期间或者留学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不允许再次申报留学项目,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学校学生管理相关文件予以处理或处分:

(一)向学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作出虚假陈述;

(二)未经批准擅自放弃留学;

(三)在留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专业,改变留学期限;

(四)在留学期间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情节恶劣;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留学协议或驻外使(领)馆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其它由学院(部)或学校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的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参照本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国际处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21-04-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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