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校发字[2017]98 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6] 6 号) 文件精神,并依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暂行办法》(教师[2013] 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15级及以后师范专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 上述学生均须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笔试)。
第三条 我校面试考点的工作安排:
1.每年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各进行一次中小学教师资格 考试(面试) 工作。
2.依据国家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标准, 结合《东北师 范大学本科生教育实习工作管理规定(2016 年 3 月修订)》 中“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实习课堂教学成绩评定参考标准”进行面试评定。
第四条 参加我校面试需满足以下条件:
1.通过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
2.修满所申报学科规定的教师教育必修课程(不含基础实践)。
第五条 我校面试的免试条件:
参加我校 U-G-S 教师教育创新实验区集中实习的师范专业本科学生(包括由学校授权学院组织集中实习的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小学教育、心理学等专业学生), 并成绩优良(≥80 分)。
第六条 我校师范专业本科学生自愿参加我校组织的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 工作。
第七条 生源地为西藏和四省藏区、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可自愿申请回原籍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