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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规范是稳定本科教学工作秩序、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为适应新时代教育教学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推进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结合我校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特修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科教学管理工作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及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三条 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方法,提高教学管理水平;维护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教学管理工作要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综合运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组织教学工作。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管理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才培养总体要求,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规范性文件,是学校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的集中体现,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保障和开展教学质量评价的依据,同时也是考生和社会用人单位的重要参考。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培养目标;毕业要求;毕业要求与培养目标对应关系矩阵;学制与修业年限;最低毕业学分和授予的学位;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含课程类别、课程编码、课程名称、学分和学时分配、实践学时、预修课程、开课时间、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课程设置等);荣誉课程安排;课程与毕业要求对应关系矩阵;课程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强度权重等。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一般每五年全面修订一次。通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发布《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导意见》。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程序包括:

1.编制通识教育课程设置方案

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导意见》,教务处组织开展国内外一流大学通识教育课程设置情况调研,结合学校人才培养传统和优势,提出通识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并在校内广泛征求意见,经学校教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

2.学院(部)调研和研制方案

学院(部)成立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组,充分调研国内外一流大学人才培养方案,广泛征求校友、用人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撰写提交调研报告和论证报告。在此基础上,结合本专业人才培养优势和特色,编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编制专业教育课程设置方案

学院(部)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设置专业教育课程,并组织任课教师研制专业教育课程的课程教学大纲。所有课程教学大纲须经学院(部)教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同时提交教务处备案。

4.校内外专家评审

学院(部)教务导委员会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提交校外同行专家评审,根据校内外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后,提交至教务处,征求校内师生意见建议。

5.学校教务委员会审议

教务处将修改后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汇总,提请学校教务委员会审议。

6.审批公布

经学校教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学校主管本科教学副校长审批后,由教务处公布实施。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1.人才培养方案是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课程一经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均须按照计划开课。在新旧版本人才培养方案衔接时,学院(部)须制定新旧版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之间的衔接方案。

2.各学院(部)应在教务委员会领导下,主管教学院长的带领下,由教务秘书对该学院(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管理。为了保证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的延续性,当培养计划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移交如下材料:

(1)该学院(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该学院(部)各专业、各年级的培养计划执行情况的原始执行资料;

(3)该学院(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情况及相关审批文件。

3.各学院(部)须在新生入学后及早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的宣传解读工作;在学生就读期间,各学院(部)应及时解答学生提出的相关问题,帮助学生做好学业规划和指导。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1.为了保证人才培养方案实施的严肃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人才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无故随意改动。各学院(部)如确需调整,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和流程申请,否则不予调整。

(1)所有课程调整均需至少提前一学期启动论证工作,征求师生意见、经过学院教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提供充分理由和详实的调整申请报告;

(2)课程调整范围仅限于选修课,所有必修课程原则上不允许调整;

(3)课程调整内容仅限于调整选修课程学期或新增选修课程。

由各学院(部)提出申请报告,经主讲教师、学生代表、教学院长签字确认,学院(部)教务委员会审核通过,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三章  教学大纲管理

第十条 教学大纲是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培养目标的教学指导文件,是选用和编写教材、组织教学、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及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课程基本信息,课程目标,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教学内容、重难点和课时安排,课程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安排,课程教学评价,成绩评定方法,课程学习资源,课程学习建议,评分标准等。

第十二条 教学大纲的制订。

课程教学大纲由各学院(部)组织课程所属的基层教学组织编写。由经验丰富的教师或教师小组执笔形成初稿,基层教学组织讨论通过,学院(部)教务委员会审核批准,提交教务处备案。具体制订要求如下:

1.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的课程均须制定符合规定的课程教学大纲,无课程大纲的课程不能开课。

2.教学大纲的制定要符合新时代的要求和人才培养规律,严格落实专业认证理念,体现教育观念的更新和教育思想的转变,教学内容在注重学科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要注重反映学科前沿的知识和理论。

3.教学大纲的制定要符合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的整体优化要求,服从课程结构及教学安排的整体需要,要注意相关课程的联系与分工,避免课程内容的不必要重复和遗漏。

4.被列为校级、省级、国家级一流课程建设项目的课程,其教学大纲的制定应在课程内容更新与拓宽上有所突破,在课程的教学环节安排上有所创新,体现学生中心的教学理念,突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5.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新增的课程必须提供课程教学大纲,相关制定要求和流程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6.教学大纲的全面修订与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同步,一般每五年一次;基于开展专业认证,促进专业内涵发展等原因,确需全面修订教学大纲的学院(部),也可向学校申请提前修订。

第十三条 教学大纲的执行。

1.教学大纲是组织课堂教学的重要依据。为保证课程教学的连续性、稳定性,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2.各学院(部)须严格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活动,教师在教学中须体现教学大纲的要求。学校按大纲内容组织相关的教学检查和评估活动。

3.在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各基层教学组织可根据学科的发展变化需要对教学大纲作适当调整,拟对教学大纲进行增删和调整时,须报所在学院(部)教务委员会审核,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运行管理是教学管理中最核心、最基础的管理,它包括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和教学行政管理。其基本点是全校协调一致,严格执行教学规范和各项制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各学院(部)组织课堂教学的任务是:

1.选聘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

2.组织任课教师认真研究讨论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或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编写教学日历,开展教学考核活动,建立听课和自检、自评教学质量的制度,积极参加各种教学观摩、研究活动。

3.建立常态化的集体备课、公开课、教学研讨、教学工作会议等相关制度,组织教师认真研究教学内容和方法,深化教学模式改革,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

1.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须制定教学大纲和计划、考核办法。

2.教育实践、专业实践、课程实践要有计划、有指导地进行,学生要提交相关实践任务。具体参照《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实践工作管理规定》《东北师范大学专业实践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3.实验课所开实验应减少单一性、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创新性实验。具体参照《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条例》执行。

4.毕业设计(论文、创作)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科学研究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一次集中训练,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环节。具体参照《东北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校历管理。

1.校历是以一个学期为单位,全校实施各种教学活动的法定文件,是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在安排各项工作时选择时间和空间的基本依据。

2.校历应包括学期周数、总周数的分配,各教学环节进行的具体时间、法定假日、寒暑假、开学、考试时间安排。

3.校历制定的基本依据是人才培养方案。

4.校历的起草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校历简表,在每学期的第9周左右,组织各学院制定下一个学期的校历,并将其作为制定学期教学工作计划的依据。

5.校历一经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能变动。各学院(部)、各部门必须依据校历所规定的各教学环节起止时间进行教学准备,并届时组织实施。因临时特殊原因需变动校历时应由各教学单位提出,报教务处审批后实施。教务处要同时对变动后的各项教学工作做好妥善安排。

第十八条 学期教学工作计划管理。

1.全校每学期的教学工作任务均由教务处统一下达,教学任务下达的依据是人才培养方案和校历。

2.教务处在每学期的第11周左右,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校历,确定工作计划,安排各教学环节。各学院(部)根据自身实际,安排各教学环节的周学时数。如涉及教学工作计划变动须经教务处审定后方可生效。

3.审定后的学期教学工作计划中所列各门课程、环节的名称、学分、开课学期、考核方式、开课单位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4.教务处应在每学期的第12周左右,组织各学院(部)排课。全校性的课由教务处协调,在此基础上,各学院(部)编排本学院(部)的课程,并配备任课教师,经教务处审核后,在每学期第14周前向全校公布下学期的课程表。

5.课程表不得随意改动,因全校性活动必须占用教学时间时,须经主管校长审批,教务处发调课通知。各学院(部)或任课教师如有特殊活动必须调课时,须经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发调课通知。

第十九条 教学日历管理。

各学院(部)要安排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教学日历(一式3份,任课教师、教务秘书、主管教学院长各一份),确定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学时分配,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执行。主管教学院长应逐月检查教学日历执行情况,督促教师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选课管理。

选课工作通过信息化方式进行。教务处负责选课工作的整体组织;各学院(部)负责组织本单位学生进行网上选课。选课程序分为预选、正选、退补选,预选、正选选课时间一般为第15周到第16周,退补选工作安排在开课学期的前2周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考试管理。

课程考核工作实行校、院(部)两级组织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监督,学院(部)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具体安排和实施。教务处负责安排学校公共必修课程的考核安排,学院(部)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课程的考核安排。课程考核安排须在考核两周前向师生公布,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具体参照《东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学生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成绩及毕业资格的检查、考核与管理。在日常学籍管理中应重点管好成绩卡和学籍卡,做到完整、准确、规范、及时。具体参照《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师工作管理。

教师工作管理内容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态度、教学质量及效果、立德树人、教学改革与研究和其地教学兼职的完成情况,每学年教师工作量的计算。教师工作管理主要由各学院(部)实施。具体参照《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教学资源使用管理。

要做好教室、实验室、场馆等教学设施的合理配置和规划建设,并充分加以利用,保证教学需要,提高资源效益。合理确定投资,认真做好设备维修、报废工作,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和设备、器材的充分利用。

第二十五条 教学档案管理。

教务处和各学院应建立必要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确定各类教学档案内容、保存范围和时限。教学档案一般包括: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习档案。教务处及各学院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具体参照《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教育教学工作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学质量管理是根据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规范本科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收集各种教学质量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和处理,通过对本科教学质量工作的检查和评价,实现教学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第二十七条 教学质量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检查和评价本科教学质量工作各环节,分析教学质量,建立基于证据、持续改进的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八条 教学质量管理主要包括质量监控、质量检查、质量调查、质量评价和质量信息反馈等环节。具体参照《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教学奖励。学校设有教学成果类、教学改革与建设类、教学研究类、优秀教师和管理人员类奖励,每年评选一次,对在教学和教学改革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具体参照《东北师范大学教学工作奖励办法》和《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认定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教学事故处理。对教学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理,具体按《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学基本建设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及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

第三十二条 专业建设。坚持本科专业“存量升级、增量优化、余量消减”统筹考虑,推动传统学科专业转型升级、优势学科专业发展壮大、急需学科专业培育孵化,调整优化专业布局,控制本科专业规模。严格控制需求饱和、布点过多、就业率低的专业,对缺乏办学特色、发展前景不理想、招生与就业形势不乐观的专业进行停招或撤销。具体参照《东北师范大学专业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课程建设。课程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课程建设要瞄准一流课程建设目标,明确指导思想、关键任务、基本原则;要制定建设规划,进行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要以建设一流课程为核心,以“创造的教育”示范课堂建设为抓手,深化教学模式改革,促进教学内容重构;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吸引高水平师资投入课程建设,打造东师特色一流课程。

第三十四条 教材建设。教材是人才培养的重要载体,教材建设要贯彻国家教材建设政策方针,制定并落实的教材建设与管理制度。结合学科发展优势特色,加强国家规划教材、马工程重点教材等高质量精品教材建设工作。坚持凡编必审,凡选必审,严格执行教材选用审核流程,优先选用权威精品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和课程建设改革,依据教学大纲抓好讲义或自编教材的编写工作。做好教材质量评估和优秀教材评审、奖励和推荐工作。具体参照《东北师范大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及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坚持校内外结合、全面规划。实验室建设要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防止分散配置、分散管理、局部使用、低水平重复、利用率低下的状况,注意集中力量与条件建设好公共的、基础性实验室,做好实验室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组织实验室的年度验收,检查评估。

进行综合教育训练的课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健全实习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基地,努力把实习与承担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互利互惠,以取得校外实习单位支持。

第三十六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制订并完善校、院两级本科教学基本制度,形成上下联动、相互咬合、持续改进的教学管理制度建设长效机制,确保本科教学工作科学严谨与规范有序。

第七章  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实行校、院(部)、专业三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学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持经常工作,并通过职能部门的作用,统一调动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

第三十九条 教务处是学校管理本科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在校长和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本科教学方针,全面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部)是管理本科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由院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学院(部)教务委员会是院本科教学工作的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专家组织,要定期研究并向学院提出有关建议。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本学院(部)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

第四十一条 专业是开展本科教学活动的基本单元,由专业负责人负责。其主要职能是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其他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定期开展教学研讨活动;定期开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评价、毕业要求评价和课程评价并持续改进。

第四十二条 基层教学组织是执行教学管理、教学建设、教研活动和教学改革任务的基本单位。其职责有:组织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指导和督查课程教学大纲的实施;开展课程目标合理性和达成度评价;组织开展教学培训、研讨、观摩、听课、集体备课等教学发展项目与活动;引领教师创新教育教学理念、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全面提升教书育人的意识和能力,培育形成“六自”质量文化;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反馈和上报教学质量信息。

第八章  教学管理的研究

  第四十三条 开展教学管理研究是所有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人员及教师的共同任务。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要从国情校情、从教育和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律与特性出发,紧密结合教育教学管理的实际,不断改进研究方法。

第四十四条 教育教学管理要以培养高素质、高质量人才为重点,做好长远和近期规划,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组织立项研究,把研究与提高管理队伍的水平结合起来。

  第四十五条 教学管理的研究工作要紧密结合学校教学改革的实际,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的改革,努力开展各种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东北师范大学教务处

                                          2024年5月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24-05-1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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