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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教授为本科生授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东师校发字[2021] 92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 号)、《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 号)要求,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切实落实教授全员为本科生授课,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确保教授全员为本科生授课,充分发挥教授在立德树人中的典型示范作用,引导广大教师潜心教书育人。

第二条 教授每年度为本科生授课的最低学时为 32 学时。各学院(部)须根据本单位本科教学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不低 于学校标准的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最低学时。

第三条 未达到学院(部)所规定的为本科生授课最低学时标准的教授,该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四条 对于全体教授(不含副教授)达到学校规定授课最低学时标准的学院(部),学校将根据学院(部)教授承担的大类平台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学时占所在单位该类课程总学时的比例与教授占所在单 位教师的比例做差值后进行排序,并给予排名在前 8 名的单位奖励。第 1 名奖励 20 万;第 2-3 名各奖励 15 万,第 4-8 名各奖励 10 万。

第五条 因公在境内外访学、进修、培训的教授和按照

《东北师范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请假2 个月(含 2 个月)以上的教授,学校对其当年为本科生授课的最低学时不作要求。

第六条 在学校行政部门兼职的教授或经学校认定的特殊岗位教授,每年度为本科生授课的最低学时为 16 学时。

第七条 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学时以本科教学服务系统中的排课数据为准。

第八条 连续三年未达到学院(部)规定授课最低学时标准的教授,降低岗位等级。连续三年不承担本科课程的教授, 转出教师系列。

第九条 除特殊标注外,本实施意见同样适用于副教授。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 2022 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原《东北师范大学关于建立高级职称教师承担本科教学任务长效 机制的实施办法》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

2021 年 7 月 1 日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21-09-2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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