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东北师范大学教师校外兼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东师校发字〔2021〕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教师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鼓励教师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教师的校外兼职行为,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兼职是指教师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利用本人知识、技能,以个人名义在校外组织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咨询、服务、管理、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主要包括公益性学术兼职、取酬性学术兼职、社会兼职、企业兼职等类型。以政府部门或学校名义委派的校外挂职、借调等工作不属本办法规定范畴。

第三条 教师从事校外兼职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学校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学校鼓励教师从事有利于提高本人业务能力、提升学校声誉或社会影响力的兼职工作,不鼓励从事与本人专业资质或岗位业务无关的兼职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岗专任教师。中层领导干部的兼职管理按照《东北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兼职类别与审批

第五条 教师校外兼职包括以下类别:

1.公益性学术兼职,指在各类学会、协会、学术性组织等从事公益性、非取酬的学术兼职。

2.取酬性学术兼职,指在国内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签订工作合同或协议并领取薪酬的学术兼职。

3.社会兼职,指在政府机关、国际组织、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中担任职务的兼职活动,分取酬与不取酬两类。

4.企业兼职,指在企业或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中的兼职活动。

第六条 教师从事校外公益性学术兼职和不取酬的社会兼职,不在学校审批范围之内,只需向所在单位报备。取酬性学术兼职、社会兼职和企业兼职,需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临时性或一次性取酬的学术或社会服务,无需申报。

第七条 报备及审批流程

1.教师本人填写《东北范大学教师校外兼职备案审批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3.单位备案公益性学术兼职和不取酬的社会兼职,提请学校审批取酬性学术兼职、社会兼职和企业兼职。

4.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若兼职情况发生变动,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学校和所在单位更新备案。

第三章  兼职管理

第九条 教师校外兼职须在高质量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前提下进行,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十条 从事军工项目研究或承担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的教师,原则上不得从事兼职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参与的,须经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审核。教师在具有国(境)外背景的机构兼职,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教师不得与其他各类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离岗全职在校外工作。因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需申请离岗创业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教师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不得侵害国家、学校和校内其他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的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 教师从事校外兼职活动,不得影响教学、科研本职工作,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损害学生利益。

第十四条 教师从事校外兼职活动,未经学校许可,本人及校外聘用单位不得使用学校的仪器设备、资金、场地等学校资产,不得使用学校人力(含学生)承担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教师从事校外兼职活动系个人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所引发的法律纠纷,由兼职者本人和校外兼职单位自行处理,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教师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应切实维护学校利益,禁止未经学校许可擅自授权兼职聘用单位使用学校的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不得擅自将学校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授权兼职聘用单位使用,不得以东北师范大学教师身份从事产品推销、推广等商业性行为,不得从事任何损害学校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十七条 教师在校外兼职,年度考核时需提交在外兼职的业绩情况说明,由所在单位对其履职情况给予全面评价。教师因校外取酬性兼职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校内薪酬分配方案由所在单位研究确定。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要求报批,擅自在校外兼职者,或因校外兼职行为影响到本职工作正常开展者,所在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经教育拒不改正的,或者在兼职过程中损害学校利益者,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校外兼职活动,并视情节轻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聘岗等级、停发聘岗津贴、年度考核不合格、解除人事关系等处理;违反师德师风的,按照《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教师或校外兼职单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侵害学校利益的,由教师本人或校外兼职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教师所在单位未按本办法严格管理,负有管理责任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教师校外兼职管理细则。教师以外专业技术系列、管理系列、工勤系列人员兼职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21-04-20     阅读次数:     
近期公告

2022-02-25 13:59:20

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2022-02-10 15:35:04

东北师范大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2022-02-10 15:31:21

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22-02-10 15:26:23

东北师范大学教学副院长工作职责

2022-02-10 15:11:39

东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评价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