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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东师校发字[2013]1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行为,防范和有效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保证正常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氛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是指与本科教学工作有关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为教学服务的工作人员,因违反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的事件或行为。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三条 教学事故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教学事故:

  1.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使用侮辱学生人格的语言,造成恶劣影响的;

  2.在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中因失职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3.漏排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影响学生正常毕业的;

  4.擅自或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停课的;

  5.擅自安排研究生或其他不具有教师身份的人员代课的;

  6.命题教师或其他有关人员未按照规定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泄漏试题或变相泄露试题的;

  7.未按时提交试题或因命题错误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或考试结果无效的;

  8.监考人员无故缺席,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9.监考人员未能履行监考职责、执行考试管理规定,导致考场秩序严重混乱、考试结果无效的;

  10.监考人员协助学生作弊的;

  11.遗失学生试卷、作业、实习报告、实验报告、毕业论文等重要材料,致使学生成绩无法评定的;

  12.私自更改学生成绩的;

  13.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10分以上(含10分)的;

  14.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种证明、证书的。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教学事故:

  1.擅自调整课程计划或取消必要教学环节的;

  2.擅自调课或以其他教师代课的;

  3.未能将教学活动的调整、变动及时通知教师和学生,致使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4.不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不认真备课,致使教学内容出现明显偏差或显著科学性错误的;

  5.教师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含5分钟)的;

  6.教师向学生强行推销或强迫学生购买教材或其他物品,造成恶劣影响的;

  7.实习指导教师擅自离开实习指导岗位、改变实践教学计划,或因未尽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8.上课、监考期间拨打、接听电话5分钟以上(含5分钟)的;

  9.无正当理由擅离课堂或考场5分钟以上(含5分钟)的;

  10.因命题错误造成考试延误或影响考试成绩评定,或同一课程连续使用雷同试卷的;

  11.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10分以内的;

  12.误判、漏判、成绩登录错误试卷份数超过3份(班级人数50人及以下的)或试卷总数的6%(班级人数50人以上),且未及时纠正的;

  13.因试卷印制、考场安排等考试组织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14.监考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实际收回的试卷与应收回的试卷不符的;

  15.在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中因失职造成人身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的;

  16.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出借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的;

  17.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的;

  2.上课或监考期间拨打、接听电话的;

  3.无正当理由擅离课堂或考场5分钟以内的;

  4.未能认真地组织课堂秩序,造成课堂秩序混乱、影响正常教学的;

  5.发现学生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等有严重抄袭现象未予制止或未及时向学院(部)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6.误判、漏判、成绩登录错误试卷份数不超过3份(班级人数50人及以下的)或试卷总数的6%(班级人数50人以上),且未及时纠正的;

  7.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未按时提交考试成绩、成绩分析报告及教学日历等教学档案的;

  8.实习指导教师因未尽职责,对实习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9.监考人员未经允许委派他人替代监考的;

  10.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以内的;

  11.监考人员玩忽职守,在考场从事与考试工作无关活动的;

  12.监考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监考职责致使考场混乱、影响考试的;

  13.教室或实验室未按时开门,影响正常教学;教学设备由于管理不善或损坏后不及时报修,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

  14.教学管理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上课或考试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20分钟内及时处理的。

  第七条 凡本章未详尽列举的其他违反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受到不良影响的情况,视情节及造成的影响,比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的认定。

  第八条 事故责任人在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般教学事故的为严重教学事故,在两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严重教学事故的为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认定与处理建议,经学校教务委员会审议后,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1.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2.扣发全年的岗位津贴;

  3.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职级)和参加各类教学评奖评优,或者给予低聘直至解聘的处分。

  第十一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1.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2.扣发半年的岗位津贴;

  3.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职级)和参加各类教学评奖评优。

  第十二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1.在所在工作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

  2.扣发3个月的岗位津贴;

  3.取消一年内各类教学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以下处理:

  1.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般教学事故,或1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两年内发生4次以上(含4次)一般教学事故,或2次以上(含2次)严重教学事故的,给予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领导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主管领导1-3个月职务津贴。

  3.两年内发生6次以上(含6次)一般教学事故,或3次以上(含3次)严重教学事故,或1次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给予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党政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党政负责人和主管领导4-6个月职务津贴。

  第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人做出处理前,事故处理单位需听取事故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事故处理结果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的10日内向负责认定及处理的有关单位申请复议。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所有已生效的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东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

2013年12月31日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13-05-3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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