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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


    东师校发字[2017]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以下简称实验教学中心),进一步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促进优质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 提升创新人才培养能力,依据《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

    第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要任务是坚持立德树人,紧扣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 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条 实验教学中心实行“校院共建、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考核”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 科教一体,产教融合。

    第二章 运行与建设

    第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设主任 1 名,可根据需要设置副主任 1 名和主任助理 1 名。实验教学中心实行学院(部)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运行、改革与质量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聘任程序为学院(部)推荐、学校聘任。聘期一般为 5 年。实验教学中心副主任和主任助

    理聘任程序为中心主任推荐、学院(部)聘任。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是:

    本领域高水平教授;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凝聚力;

    3 身体健康,且能保证主要精力从事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工作;

    4.受聘期间,须为我校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

    第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须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教学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校外人员担任,副主任由中心主任担任, 成员由 5-7 位校内外专家组成,其中校内人员不超过 1/3。学校鼓励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外籍专家作为教学指导委员 会委员。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实验教学中心推荐, 学校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5 年,一般连任不

    超过 2 届。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连续 2

    次不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一般应予以更换。

    第八条 实验教学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学校聘用的聘期 2 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教学、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校内兼职人员、行业企业人员、海内外合作教学人员等。实验教学中心要保持适当的规模,积极吸引国内外高等学校、相关行业企业等人才。

    第九条 实验教学中心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注重实验教学研究,推动实验教学体

    系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有计划的持续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 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 创新研究;积极推进信息化与教学的深度融合,建设各类信息化教学资源,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条 实验教学中心须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满足教学需求的前提下,所有教学资源均须面向校内外开放。 建立校际访问学者和对外培训制度,积极承担国内高等学校实验室人才培训和培养任务。设立开放课题,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和资源建设。积极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竞赛、成果展示与培训活动,与国内外各类实验室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校内外特别是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和服务。

    第三章 考核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实验教学中心进行年度考核, 并依据考核结果调整下一年度划拨经费。

    第十二条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中心,学校将给予限期整改、更换中心主任等处理。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实验教学中心的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实验教学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发展规划处、资产处、后勤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分管副处长担任。委员会实行席位制, 成员职务若发生变动,由接替相应职务人员自然递补。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基金。用于责任津贴、办公经费、调研、业务培训、对外交流、开放课题、 外聘专家的差旅及劳务等方面的支出。主任基金按不低于 15 万元/个/年的标准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的责任津贴不超过 B 级岗的责任津贴,在主任基金中支出。实验教学中心增设的副主任的责任津贴不超过C 级岗的责任津贴,主任助理的责任津贴不超过学校正科级职务津贴,由中心所在学院(部)负责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实验教学中心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均应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可参照

    本办法。省级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由所在学院(部)聘任。省级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的责任津贴不超过 C 级岗的责任津贴, 副主任的责任津贴不超过学校正科级职务津贴,由中心所在学院(部)负责解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北师范大学

    2017年8月30日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17-08-3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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