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审批,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 年。对入学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经学校审批,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 年。获批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相关通知 相关政策 相关下载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