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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评价暂行办法

东师校发字〔2016〕46号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激发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以及《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全面提升计划》《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

1. 加强教风学风建设,在全校范围内营造“领导重视教学、政策倾斜教学、教师潜心教学、学生勤奋向学”的良好教学文化氛围,更好地履行师范大学的使命。

2. 逐步建立健全与世界一流师范大学办学定位相适应的教学评价体系,激励与引领教师“乐教”、“善教”、“研教”。

3. 进一步彰显教学中心地位,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4. 为我校教师岗位聘用提供教学质量依据。

二、评价范围

1. 教师范围:申请岗位聘用的专任教师均须参加教学评价。

2. 课程范围:全日制本科课程的课堂教学。

三、评价主体、权重与方式

1. 学生课堂教学满意度测评:权重为50%。

以教师任现职以来所教课程的学生课堂教学满意度的平均值作为最终结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2. 教学部门教学常规检查:权重为30%。

由各学院(部)在日常教学期间内组织进行,并将教学常规检查结果报至教务处以备核验。

3. 同行专家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权重为20%。

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同行专家在每学期内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同行专家由我校各学院(部)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组成,拟申请岗位聘用的教师须接受5名同行专家的评价。申请教师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提出评价申请。方式一般为“随堂听课评价”。申报当年无本科课程的教师,可选择“录像课评价”或“微课教学与答辩评价”的方式进行评价。

四、评价标准与工具

1.《东北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指导性标准》;

2.《东北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同行专家用);

3.《东北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满意度测评表》(学生用)。

五、评价结果与应用

1. 评价结果计算。按照学生、教学部门、同行专家三类评价主体评分权重计算总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2. 评价结果应用。申请教学型教授,教学评价结果须达到优秀标准;申请教研型、科研型教授,教学评价结果须达到良好标准。申请副教授,教学评价结果须达到良好标准。申请讲师,教学评价结果须达到合格标准。

3. 评价结果有效期。教师岗位聘用中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

六、其他

1. 各学院(部)成立教师教学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常规检查实施办法。各学院(部)制定的教学常规检查实施办法须提交学校人事处备案,并据此组织实施本部门教师教学常规检查工作。

2. 本办法中的教学评价专指教学质量评价,教学工作量及教学研究成果的评价办法参见《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3. 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学生课堂教学满意度测评数据,则以教学部门常规检查及同行专家评价结果进行折算。

4.在评价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或对评价过程及结果产生异议,报东北师范大学教务委员会裁定。

5. 本办法自2016年春季学期起执行,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22-02-1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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