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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关于建立高级职称教师承担本科教学任务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

东师校发字[2016]2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全面提升计划》(东师校发字【2015】17号)的文件精神,确保高水平教师承担本科教学任务,落实本科教学在学院(部)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切实提高本科生教育教学质量,现就建立高级职称教师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长效机制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1.引导和激励教授、副教授(以下简称高级职称教师)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任务,营造教师重视本科教学、投入本科教学的浓厚氛围。

2.引导和推动学院(部)重视本科教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高级职称教师均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3.引导和鼓励师德高尚、学术造诣深的教授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组建教学团队,促进教学团队建设。

二、基本要求

(一)对高级职称教师承担本科教学的基本要求

1.教学型教授每学年承担的本科课程教学任务不低于72学时;教研型教授每学年承担的本科课程教学任务不低于36学时;科研型教授每学年承担的本科课程教学任务不低于18学时。在学校行政部门兼职的在岗教授每学年承担的本科课程教学任务不低于10学时。

2.副教授每学年承担的本科课程教学任务不低于72学时。

(二)对学院(部)承担本科教学的基本要求

1.每学年承担本科课程的高级职称教师占所在学院高级职称教师的比例不低于90%,并且高级职称教师承担的本科课程课时占所在单位本科课程课时的比例不低于高级职称教师占所在学院教师的比例;

2.每学年承担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所在学院教授的比例不低于80%,并且教授承担的本科课程课时的比例不低于教授占所在学院教师的比例。

三、考核与奖惩办法

学校以学年为单位对学院(部)高级职称教师承担本科课程教学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并进行相应的奖惩。

(一)对高级职称教师的考核与奖惩

对未达到学校规定的上述基本要求的高级职称教师,视为该学年度教学考核不合格,一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职级)和参加各类教学评奖评优。

(二)对学院(部)的考核与奖惩

1.对未达到学校规定的上述基本要求的学院(部),视为考核不合格。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学院(部),取消下学年参评教学类集体奖项的资格,并且减半发放当年度学院获得的教学类奖励。

2.对于达到学校规定的上述基本要求的学院(部),视为考核合格。对合格的学院(部)根据高级职称教师承担的本科课程课时占所在单位本科课程课时的比例减去高级职称教师占所在单位教师的比例之后的数值高低进行排序,并给予排名在前8名的单位奖励。第1名奖励20万;第2-3名各奖励15万,第4-8名各奖励10万。奖金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引导和激励教师重视教学、投入教学及教学团队建设。

四、其他

1. 因公在境内外访学、研修的高级职称教师不参与考核。

2.本办法所指的本科课程教学任务如下:

(1)理论和实验课课时。

(2)在实验区实习基地指导教育实习的课时。

五、本办法从2015—2016学年开始执行,原“教授为本科生讲授专业基础课课时费补贴”停止发放。

六、各学院(部)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实施本单位引导和激励教师重视教学、投入教学及教学团队建设的制度。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

2016年1月6日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16-01-0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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