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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北师范大学全体教职员工。编制外用工人员、与东北师范大学发生聘用关系的其他人员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应给予相应处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和学校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破坏民族团结,歧视、戏谑、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在课堂或实践等教学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受到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责任。
  (七)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八)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九)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歧视、打击报复学生。
  (十)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十一)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十二)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十三)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四)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五)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六)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 情节较轻的师德失范行为,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应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是中共党员的,由纪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在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的同时,视情节取消其在以下方面的资格:
 (一)评奖评优;
 (二)职务晋升;
 (三)职称评定;
 (四)岗位聘用;
 (五)工资晋级;
 (六)干部选任;
 (七)申报人才计划;
 (八)申报科研项目。
  被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人员是研究生导师的,在给予以上处理之外,还应当视情节作出以下处理:
 (一)限制招生名额;
 (二)停止招生资格;
 (三)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四章 处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进行审议,对处理决定的作出、复核、解除等事项提出建议。
  第九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有关举报受理和决定落实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人兼任。
  第十条 各学院(部)成立师德建设工作组,由学院(部)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和教师代表。师德建设工作组负责本学院(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具体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有关处理、复核等的建议,应经师德建设委员会会议充分讨论,表决通过。表决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五章 处理的程序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如发现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可以向以下单位举报:
(一)被举报人所在学院(部);
(二)对举报的师德失范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学校部门;
(三)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举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三条 学校部门和各学院(部)可以不受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如下举报:
(一)未能提供书面材料的;
(二)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三)不属于师德师风问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的。
  第十四条 学校部门和各学院(部)在接到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后,经初步核查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应将相关材料移交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视事件情节可以授权相关学院(部)和相关学校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学校部门和相关学院(部)在接到师德委员会办公室授权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查:
(一)学校部门和相关学院(部)成立专案调查组。
(二)对被调查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建议。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处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教师,
听取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对教师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第十七条 参与师德失范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实行回避。
  第十八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相关学院(部)和学校部门初步处理建议进行讨论、修改完善并表决,形成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开除处分上报教育部决定,自教育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处理决定作出后,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理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将处理决定归入教师本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 教师在被调查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二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六章 处理的解除

  第二十三条 教师受到开除以外的处理,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期满,经批准后可以解除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处理的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处理教师所在学院(部)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
(二)经师德建设委员会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
(三)解除处理决定作出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理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将解除处理决定归入受处理教师本人人事档案。
(四)解除处理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处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处分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七章 复核与申诉

  第二十六条 受处理的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需要撤销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变更处理决定的,由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受处理的教师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述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附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执行。附属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由附校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21-04-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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