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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图像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

教毕指[201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图像釆集工作机制,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图像采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 8号)要求,在《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像片信息釆集标准》(教毕指〔2002〕4号)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图像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如下:

  一、基本要求

  1.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图像应使用毕(结)业生本人近期(一般为毕业前一年以内)正面免冠彩色头像的数字化图像文件。

  2.图像应真实表达毕(结)业生本人相貌。禁止对图像整体或局部进行镜像、旋转等变换操作。不得对人像特征(如伤疤、痣、发型等)进行技术处理。

  3.图像应对焦准确、层次清晰、色彩真实、无明显畸变。

  4.除头像外,不得添加边框、文字、图案等其他内容。

  二、拍照要求

  1.背景:应均匀无渐变,不得有阴影、其他人或物体。可选用浅蓝色(参考值RGB<100,197,255>)、白色(参考值RGB<255,255,255>)或浅灰色(参考值 RGB<240,240,240>)。

  2.人物姿态与表情:坐姿端正,表情自然,双眼自然睁开并平视,耳朵对称,左右肩膀平衡,嘴唇自然闭合。

  3.眼镜:常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但不得戴有色(含隐形)眼镜,镜框不得遮挡眼睛,眼镜不能有反光。

  4.佩饰及遮挡物:不得使用头部覆盖物(宗教、医疗和文化需要时,不得遮挡脸部或造成阴影)。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饰品。头发不得遮挡眉毛、眼睛和耳朵。不宜化妆。

  5.衣着:应与背景色区分明显。避免复杂图案、条纹。

  三、照明光线

  1.照明光线均勻,脸部曝光均匀,无明显可见或不对称的高光、光斑,无红眼。

  2.建议配置光源两只(色温5500K-5600K),摆设高度与被拍摄人肩部同高,角度为左右各45度,朝向对准被拍摄人头部,距离被拍摄人1.5米-2米。

  四、数字化图像文件

  1.数字化图像文件规格为宽480像素*高640像素,分辨率300dpi,24位真彩色。应符合JPEG标准,压缩品质系数不低于60,压缩后文件大小一般在20KB至40KB。文件扩展名应为JPG。

  2.人像在图像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左右对称。头顶发际距上边沿50像素至110像素;眼睛所在位置距上边沿200像素至300像素;脸部宽度(两脸颊之间)180像素至300像素。

  3.为确保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准确链接,应在图像文件注释段加密嵌入学生的唯一识别信息。加密算法及嵌入方式另行告知。

  五、附则

  本标准自2019届毕(结)业生起施行。原《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像片信息采集标准》(教毕指〔2002) 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2017年12月12日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17-12-2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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