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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东师教发字[2021]04号


教学是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在教学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水平,影响着一所学校的教风和学风。为适应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教师工作行为,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使教师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我校《东北师范大学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教学管理有关规定为依据,特修订本规范。

一、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 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二条 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第四条 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六条 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二、对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规范要求

(一)备课

第五条 备课是教师上课前的准备工作。教师在备课的过程中必须认真研究培养方案,明确本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处理本课程与其它相关课程之间的关系,注重课程之间的衔接。

第六条 教师备课,既要熟悉教学内容,又要充分了解学生。教师应该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掌握学生的学习动态,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有的放矢地开展创新教育和个性教育。

第七条 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科书的结构与内在逻辑关系,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教学重点和难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密切关注学科发展的前沿问题,努力实现教学内容的基础性、科学性、先进性和系统性的有机结合。

第八条 开课前应认真填写课程教学日历,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和讨论的学时;对课程进度和各个教学环节作出具体安排,并作必要说明。

第九条 根据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和教科书的要求与学生的接受能力等选用科学有效的教学方式、方法和手段,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

(二)课堂教学

第十条 课堂教学,即上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教师必须上好课。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严格地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 教师进入课堂要注重仪表,衣冠整洁;教师上课要讲普通话,用规范字;上课伊始,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建立师生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教师在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基本内容、考核要求和学习方法之后,应详细说明出勤、作业、实验以及平时测验等在课程考核中所占的比重。教师要严格维护课堂秩序,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第十二条 教师上课要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教学内容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着重讲思路,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融汇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课堂讨论时,允许发表不同意见,特别要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在讨论课上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十四条 增强师生互动,积极改革教学方法,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和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坚持课内—课外有机结合,积极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加强学生课外学习指导,培养和引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和自主性学习。注重现代化教学技术及手段的应用,积极开发和利用优质教学资源。

第十五条 重视授课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及有关方面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教学情况调整讲课的进度与方式,力求做到教学相长。

(三) 辅导答疑、作业、实验、实习

第十六条 辅导答疑、作业的布置与批改,对实验与实习的安排与指导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安排辅导答疑(定时、定点),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在辅导答疑的过程中,应重视因材施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的学生。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布置与批改学生的作业,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退回重做,有错误的应予以改正。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做好文字记载,以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应在总成绩中占一定的比例。作业布置的情况须在教学日历上详细说明。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利于加强对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其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十八条 实验、实习教学的指导教师要根据培养方案开展实验、实习教学。在上课之前要做好实验、实习的准备工作,严格按照实验、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指导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实习的环节、项目及内容。指导教师(或被聘请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安排好其它方面的事宜。在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的过程中,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实习结果,撰写实验、实习报告的能力。对学生参加实验、实习的情况要认真地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席者,除酌情对考试成绩进行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课程的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四) 毕业论文与毕业设计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指导教师教师要根据《东北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认真、及时地对学生的论文或设计做出指导,立足于启发引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既不包办代替,也不放任自流。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的开题工作,并指导撰写开题报告,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与相关支持,定期检查论文进展情况,解答疑难问题,提出修改意见,评定论文(设计、创作)成绩。

三、课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及教学要求选择适当的考核方式。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完成课程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课程讲授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的复习考试工作,对学生进行考试目的、纪律的教育。教师在命题考试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东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露试题或变相泄露试题。任课老师一律不出复习题,不划考试范围,严禁泄漏考题,不得在考试中给学生任何提示。

第二十四条 在成绩评定的过程中,教师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得给学生人情分。

第二十五条 试卷评阅工作结束后,教师应按要求,将试卷交由专人统一管理。

四、教学纪律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服从学校和学院(部)的工作安排,应积极承担课程讲授,以及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等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坚守教学岗位,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自行找人代课。确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应事先向学院(部)申请批准后,由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在符合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更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他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行,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二十九条 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课堂,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准使用通讯工具。

第三十条 对学生严格要求,认真考勤。对旷课累计达到三分之一者,不得同意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一条 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试纪律,做好课程考核工作。每位教师都有责任和义务参加监考工作,并认真地完成任务。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积极听取教学质量反馈意见,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接受督学、领导、同行和学生等多重质量保障环节的评价,接受各级教学质量评估检查,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提高教学水平。

五、教学研究

第三十三条 教学研究作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所有教师均应结合所任课程开展教学研究,撰写教学研究论文。教学研究要以一般教学规律为指导,研究某门学科中的具体问题,既要有理论性,又要有较强的实践性,不脱离本学科的教学实际。

第三十四条 教师必须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教学研究活动,积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

第三十五条 教师要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提高专业和教学水平。加强课程和教材建设,不断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促进科研成果向教学转化。积极承担各级教学改革项目,积极进行精品课程和双语课程建设。参加教学研究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

第三十六条 教师要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申报国家、省级和校级教学改革立项,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并撰写高水平的教改论文。要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推进教育创新,不断地进行课程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研究素质教育,探索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的培养方法等。

第三十七条 教师要积极参与文字和声像教材建设,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提升教学水平,积极参加教材的立项和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要反映当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进步的最新成果。新编教材要具有先进性、科学性。

六、教学奖励与教学事故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严格执行教学工作规范且在教学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者,学校将按照《东北师范大学教学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在教风、学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群体,学校将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三十九条 我校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本规范。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学校将按照《东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视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对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在规范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其他有关未尽事宜,应由教务处负责研究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东北师范大学教务处

                    2021年9月15日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22-02-1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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