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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东师教发字[2021]12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高〔2016〕2号)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通过加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专业结构调整、课程与教材、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实践教学、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等方面的建设,提升我校本科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资金由学校安排专项经费。

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教务委员会为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领导机构,负责制订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下设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办公室(教务处教学建设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订和发布年度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通知;

  (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第五条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二)向学校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六条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七条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教务委员会批准。

三 、申报立项

第八条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建设项目指各单位有较好的建设基础,自行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年度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要求积极培育、申报各类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建设项目。为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建设项目,学校对获评为省级和国家级的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条 批准立项的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建设项目要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项目开题工作。

四、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经费采用一次批准总金额、分年核定拨付的办法。经费的使用实行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建设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课程项目负责人须列出经费使用的详尽报告,并终止经费的使用,上报学校教务委员会备查。

第十二条 经费开支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六)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七)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额度不超过项目经费的30%。

五、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专家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教务委员会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 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学校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验收结束后,由学校教务委员会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教务委员会适时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我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东北师范大学教务处

                                      2022年1月7日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22-02-1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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